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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内强奸”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在我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法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质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在其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不当,当不能因此而定强奸罪。”全盘否定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检查部门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二,全盘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交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全体是一般全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当然包括其中,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的组成内容,如果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志,采取强制的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该中学说是少数学者的观点并为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三,折中说,该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够成强奸醉,但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的性关系。而女放也坚持离婚的。2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并且长期的分居的。”审判部门谨慎的采纳了此种说法。我认为“婚内强奸”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我们应该正视她,并通过一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规避她。具体原因如下:A,我们国家相关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或者说要包丈夫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妇女结婚并不是其法定的不受性侵犯的丧失期。但是应该注意“婚内强奸”和普通的强奸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基于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发生的强奸。可以说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虐待。B,虽然夫妻两个人已经结婚并组合成家庭,但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人格和尊严都是相互的独立的,不受侵犯,而且我们国家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配偶权的相关的立法。也就以为着在夫妻的合法存续期间,妻子是独立于丈夫的,不是丈夫的工具,是和丈夫平等的,有接受丈夫和拒绝丈夫性要求的权利。C,随着实践的发展,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来利用法律来规制这种行为。例如: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无性能力或者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推定为不能成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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