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强奸的定性问题,在我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全盘否定说,他们认为“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
婚姻法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质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在其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不当,当不能因此而定强奸罪。”全盘否定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检查部门也倾向于这种观点。二,全盘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交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全体是一般全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丈夫当然包括其中,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的组成内容,如果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志,采取强制的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该中学说是少数学者的观点并为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三,折中说,该说认为“一般情况下丈夫奸淫妻子不够成强奸醉,但在以下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强奸罪:1男女双方虽以登记结婚,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感情。并且尚未同居,也没有发生过任何的性关系。而女放也坚持离婚的。2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并且长期的分居的。”审判部门谨慎的采纳了此种说法。我认为“婚内强奸”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我们应该正视她,并通过一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规避她。具体原因如下:A,我们国家相关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或者说要包丈夫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妇女结婚并不是其法定的不受性侵犯的丧失期。但是应该注意“婚内强奸”和普通的强奸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基于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发生的强奸。可以说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虐待。B,虽然夫妻两个人已经结婚并组合成家庭,但是夫妻相互之间的人格和尊严都是相互的独立的,不受侵犯,而且我们国家的《
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配偶权的相关的立法。也就以为着在夫妻的合法存续期间,妻子是独立于丈夫的,不是丈夫的工具,是和丈夫平等的,有接受丈夫和拒绝丈夫性要求的权利。C,随着实践的发展,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来利用法律来规制这种行为。例如:美国新泽西州
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无性能力或者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推定为不能成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