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了“婚内强奸”的定义和犯罪主体之后,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种强奸行为发生的原因。从婚姻发展史来分析,现代的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次之前,婚姻制度经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的历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到:“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虽然社会在发展,但是只是大的方向的发展,表现在具体的个人和事物的时候就不一定具有这种性质,也就是说,在现代的文明的社会中有些人并不文明。文明社会的大方向和具体的个人中有断裂带。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不能够对其起作用,也就是他敢以身试法。当然“婚内强奸”也不例外。在文明的现代社会中丈夫或者妻子并不能很好的关注到配偶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生理学上分析,性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无论男人或者是女人都有性的欲望,但是男女的性的欲望又因人而异。有的人强有的人弱。当配偶的一方性欲不强,而另一方相比较而强一些的时候,双方的性欲念也就发生了断裂带,从而可能引发丈夫或者是妻子强迫与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男女两性在性欲上的差异:男子性欲强烈,性兴奋来得急促,一旦发动起来就难以遏制或中断;而女性性欲驱动比较慢,性兴奋出现也比较迟缓,可以适时而止。有了这种生理上的差异,出现男性欲望勃发,而女性无动于衷的情况,就成为一种必然。但由此而推论下去,并不等于说“婚内强奸”也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怎样对待这种生理差异。有些男人是纯粹的自私主义者,他们一有性欲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满足,这时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们获得性满足的工具。还有些男人心目中没有妻子的地位,或者自以优越于对方好几个等级,甚至把性生活当成对对方的赏赐,让这种丈夫来细心揣摩妻子的心思并为此而费神费力是不可思议的。在以上几种人的婚姻生活中,“婚内强奸” 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进一部的冷漠,人和人之间的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也就必然的导致了现代人的压抑的情绪不能有效的发泄。当回到家中,稍微对方不顺心,或者是要求过性生活但是对方不愿意,就有可能发生婚内强奸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者多是出于一种发泄或者是出于一种报复或者是虐待。通过以上的分析我门可以的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社会自身所产生的原因导致的“婚内强奸”是必然要发生的。所以,就有必要对它做定性的研究,并以相应的立法来规制这种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