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书
石亚西
【摘要】案例简介:
攀枝花市金鼎工贸公司(十九冶机动公司下属单位)1999年1月18日与攀枝花市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金鼎公司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江北水果批发市场租给天瑞公司,并约定未经前者同意,后者不得将市场转卖,租期3年。
99年11月20日,天瑞公司受权代表王银川与黄民权个人签订《关于转让攀枝花市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同抬头写:转让方天瑞公司,承转方黄民权)。
99年11月26日,金鼎公司与天瑞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甲方:金鼎公司;乙方:天瑞公司;乙方代表签字:黄民权),将租期改为4年。
2001年月中旬,王银川与黄民权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经一审(判决王、黄《转让协议》有效,但王应对转让前天瑞公司的债务负责)、二审(判决王、黄《转让协议》无效)、再审(判决王、黄《转让协议》有效),判决于2002年4月25日最终生效。
二审判决生效后,金鼎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在再审之前)与天瑞公司(王银川签字)签订协议终止《财产租赁合同》,金鼎公司收回江北水果批发市场,自己营运。
2002年9月12日,攀枝花东区法院向金鼎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鼎公司3日内将江北水果批发市场交给黄民权,否则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口表示)。
金鼎公司已对《协助执行通知书》两次提出异议,声明自己的权利,无果。十九冶机动公司自己声称,再审判决经过四川省高院“点过头”,所以异议才无果;并称自己“打死”也不将江北水果批发市场交给黄民权,因为那意味着“有去无回”,“黄民权将上下卖通了”。
另闻,十九冶机动公司的职工正在向攀枝花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这可能是法院不打算在国庆前强制执行的原因。
本律师查明,十九冶机动公司属于特困企业,职工每月生活费150元都难以保障(主要来源于江北水果批发市场)。十九冶机动公司没有委托律师,本律师估计与付不起律师费有关,本律师认为,这也是其异议无果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合同 股权
【全文】
攀枝花市金鼎工贸公司对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异议书
王银川、王剑平(王银川之女)与黄民权《关于转让攀枝花市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案,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院)一审(判决书号:[2001]攀东经初字第21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二审(判决书号:[2001]攀经终字第41号),中院再审(判决书号:[2001]攀经再字第3号),判决已于2002年4月25日最终生效。东院2002年9月12日向攀枝花市金鼎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敝司,十九冶机动公司下属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攀东执字第274号),要求敝司将敝司合法拥有并合法经营管理的、东院自认为是王、黄一案“标的中的攀枝花市江北水果批发市场”三日内交付给黄民权,并口头声明要强制执行。十九冶机动公司本属特困企业,江北水果批发市场现已是敝司职工生存之根基,《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上危及敝司职工的基本生存,目前已在敝司职工内造成恐慌,鉴于此,敝司特作出如下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