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化理论,优育制度物种,必然舍弃劣质物种,否定它们在制度物种选育中的标本意义。这也反映出制度生态有别于自然生态的特征,即对制度物种存在高淘汰和淘汰彻底性。比如奴隶制度、同态复仇、肉刑等等,基本上几经灭绝。制度生物学总是发现,对于濒危的制度物种,制度生态不仅不应保护,反而应通过淘汰措施,灭失此类物种的存活条件。这是为什么?因为,制度生物学发现,制度物种更替存在一种有别与自然物种进化的主动性特征,制度内构元素中,存在着人的自由意志基因。此种基因对于制度物种自身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可能导致制度修复功能加强,也可能导致物种的衰灭。因此在作出自由的合理选择具有极大可能性的状况下,存优劣汰,是人有限的但亦是必要理性的体现。
自由意志基因在制度生物学视角看,是否具有积极意义?应当说,此问题存在两种对立答案。依据在于自由意志的状态。在制度生态学看来,劣质物种内构中最为强大的自由意志,也不能促进劣质物种的实质优化,对改善制度生态没有意义。失去理性比对的意志,在制度生态中,体现出消极意义。反而观之,理性的比对,会对选择合理化产生积极作用,有利于改善制度生态。
对于制度生物学而言,物种存在的环境是一个考虑因素。此种因素,比对于种的选择,仍然是次要的。因为,制度物种移植,通常仅仅表现为对环境因素影响下的基因变异,这种变异是有限的,不是绝对性的基因改变。因此强调制度土壤即文化对于物种的排异,往往夸大了环境因素的作用。这实质上表现出对制度物种存在的社会和制度内构中的人以及人的意志能力,作出了彻底否定。
制度生物学认为,物种与环境影响是相互性的。长期生长的制度物种,尤其是单一物种的长期生长,对于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显著的;在未清除此种影响下的仓促移置,制度物种的确面临生存挑战。
制度生物学发现,制度物种土壤中存在文化板结化的现象。这种环境对于物种的适应性板结,与物种之间是有关联性的,但对制度生态而言又不是绝对性的。为何文化板结现象对于物种移置没有绝对性的影响?这是因为,文化载体自由意志具有可塑性。社会成员具备对新式制度物种的适应性。自由意志,尤其是与比较优势制度物种关联的自由意志强化,文化的板结化,将会逐渐消融。
制度适应性并不难证明。妻妾成群的婚姻制度陡变为一夫一妻一子制度,人民并未终日为此以泪洗面,家庭细胞亦未集体破裂;公社制度下的人民,变为单干人民,农村社区发生适应性整合;计划经济制度衰变,经济活动主体发生适应性生灭;村民民主选举,基层组织体发生对自治要求的适应。平权法治要移植,社会文化对此制度的适应性,难道顷刻就不存在了?社会生态把存在严重基因缺陷的制度物种都可栽培得栩栩如生,演绎得风车斗转,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制度物种不可精心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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