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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标记统一立法初探

营业标记统一立法初探


营业标记统一立法初探


袁真富


【摘要】商标、商号、商品特有名称、商业外观、商业角色、证明标记、地理标志及域名等营业标记在本质、功能和使用上具有相当的共性和联系,却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中加以调整,其结果是相关立法的覆盖范围不全面、立法之间的协调性不强、立法的公法色彩稍显浓厚。因此,构建一部全面、统一的营业标记法将是未来的立法趋势,从而实现对各标记的全面保护、消除各标记间的权利冲突;同时以诚实信用为依据,确立保护在先权利、防止市场混淆及反淡化等协调和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营业标记、权利冲突、统一立法
【全文】
  一、 营业标记的范围
  营业标记(commercial mark)泛指在营业活动中用以表彰自己身份、标识产品来源、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它营业情况的识别性标记,也可谓之商业标记,考虑到“商业标记”易被简称为涵义相对狭窄的“商标”,故在此倾向于使用“营业标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对营业标记只明确列举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三种,但该公约同时又笼统的承认还有“其它商业标记”,这一开放性的条款使营业标记的范围将随着时代的递进而不断的扩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商标(Trade Mark)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美国商标法中,商标(Trademark)仅仅指商品商标,而与服务商标(Service Mark)并列。在我国,“商标”已渐成“标记”之同义语,却又不涵盖所有的标记,比如商号。此已为约定俗成的习惯,本来无可厚非,但“商标”的外延也不能过于扩大,而远远偏离其最初的含义——商品商标。这里所谓的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具体有:商品商标(Trademark)、服务商标(Service Mark)、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家族商标(House Mark也称“边记”)等。
  2.商号(Trade Name)
  它是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为区别他人而表彰自己的名称,也叫厂商名称。商号不同于企业名称,后者是表明企业注册地或营业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是企业名称,其中的“大众”才是商号。企业名称中只有商号具备识别功能。
  3.商品特有名称(Name Peculiar to Goods)
  它是某商品独有的与一般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名称。多数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其商标一致,但有的商品特有名称,如华灯牌“北京醇”(酒),施贵宝牌“百服宁”(药),由于含有不能注册的文字(见我国商标法第11条),难以取得商标注册。另外,有的企业在它不断推出的新产品上也使用不同的特有名称,如海尔集团在其“海尔”牌系列冰箱上同,根据不同的特点称为“小王子”、“双王子”、“帅统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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