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互相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我国新
婚姻法第
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三、“第三者插足”的法律性质与民事救济
1.“第三者插足”行为是侵权行为。
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
第一,通奸。这里所指的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第二,姘居。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姘居也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它同通奸明显不同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通奸则具有隐蔽性。第三,重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重婚行为,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从配偶权侵权来说,严重地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
“第三者插足”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
宪法》第
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
104条也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的婚姻关系是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的。婚姻是男女两性为法律确认的结合,一旦成立,法律就赋予了婚姻双方以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则具有了排他的、特定的身份利益,他人对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则可能构成侵权。“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背了《
宪法》、《
民法通则》、《
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会损害他人的名誉,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的(通奸、姘居、重婚)。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