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犯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各地都提出要求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军管会还没有取消,反革命案件用军管会名义判决,不准上诉是合法的,用普通法院名义判决,运用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准许上诉也是合法的。两种作法都合法,两种情况都存在。是否不统一?是不统一,有矛盾。这个不统一是我们有意识的,因为这个情况存在对人民民主权利毫无不利之处,只是对于反革命不便,这又有什么坏处呢?”
董老的此番言谈就颇值商榷了。程序的要义在于程序的非人格化,即不管案涉的当事人是新科状元还是落魄文人,不管他是社会名流还是梁山走寇,在法律程序上,人格平等。如果只有正面人物才配享用正当程序,反面人物只配享用粗糙的程序,这种法律程序本身不正当了——看人下菜。往往正是那些社会异类,那些被贴是“反革命”、“买国贼” 标签的反面人物,才最需要正当程序来呵护的。董老以为,这种差别待遇制度只对反革命不利,而对革命者并无坏处,他竟然没有想到,如果一个革命者被无辜地指责为反革命,此时,这样的制度是对革命者有利还是对革命者无利?
原来,依法审判也要依程序法……
在这种反程序思想指导下以及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司法审判工作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甚至引起毛泽东的重视。1955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一份批示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改善作风上。审判作风存在什么问题呢?1955年,在《改善审判作风》一文中,董老写道:
比较普遍的是‘先入为主’。这个问题改正并不难,问题是除根比较难些,因为这种作风是有历史根源的,是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强迫命令的作风也很普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本事把案情弄清楚,就采取诱供逼供、变相肉刑、甚至肉刑。强迫命令作风也是由来已久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现在比游击环境略好一些,但仍然严重……每个运动都死人,就是强迫命令的结果。由于运动中一般是时间短,任务重,强调完成任务,不注重方法,干部强调完成任务要紧,天塌下来也不怕。领导上也以为完成任务了,其他可以原谅点,造成一种不良影响。
这一百字言谈,真可谓言简意赅,揭示了人民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的根源:一、历史传统;二、战争环境;三、运动作风。1955年春,在指示全国各地法院收集诉讼程序资料,以制备程序法的一篇文章中,董老夫子自道:
我到法院后即提出这个问题(按:指要求各级法院收集审理程序资料),为什么?开始我仅知道要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翻了一点书才知道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立法机关现在如果要我们报告各级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工作,我是无言答复的。外国人来我国参观,如问这一问题,我也将不知所对。
今天阅读共和国的这一段法治史,几乎令吾人难以置信,一个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院长竟然不知,法院依法审判还要依程序法。好在,这位开国元勋“君子坦荡荡”,闻过则喜。察觉到程序的重要性后,董必武院长立即督促最高法院加快程序立法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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