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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思考兼谈其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改革方向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率从低,涉外企业所得税设有24%和15%两挡税率。按涉外企业所在地区和从事的行业不同而分别加以适用。
  2. 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有一免两减、两免三减、五免五减和延期减免等不同的做法。
  3. 此外,还有预提所的税的优惠,再度投资的退税优惠等等。
  这些显然已经超过了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已经构成超国民待遇。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大力建设市场经济。即在市场主体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价值规律进行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无论超国民待遇还是次国民待遇都让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成本不等,差别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企业规模、技术等内在因素导致,而是人为拟制的外在制度环境所致。这使税收法律规定在未出现市场失灵的前提下,过多地干预了企业和个人的资源配置。超国民待遇既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背离了发达国家所一贯坚持的税收中性原则。我们应当知道,税收只是刺激投资主体增长投资的诸多信号中的一个。其他信号比如:利率、证券市场指数、汇率、一国投资环境(市场、政策环境、交通设施、地理位置等)都在左右着投资者的决策。单纯通过税收上的大幅优惠来吸引外资未免得不偿失。(一)国有企业的困境。相对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一方面承担着政府的部分职能:一个企业里往往食堂、澡堂、小学、中学一应俱全,企业代替政府办社会。它一方面负担着让尽可能多的人就业并为之提供尽可能多的福利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各种国家的优惠补贴相继弃之而去,企业还要负担高额的所得税。许多行业的国企相继被外企购买、兼并、控股也就不足为奇了。国企竞争力下降,大批职工下岗分流,也是一大社会问题。(二)国家财政收入损失过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存在着资金缺乏、外汇短少、技术落后、基础设施差等投资环境问题。通过减免税的税收优惠立法吸引外资是以牺牲本国财政收入为代价的。财政收入减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不起来,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也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背离了征收税款用于满足公共开支、增加公共福利的初衷。
  接下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效用究竟有多大?
  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大小与资本输出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关。总体来讲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搞短平快式的港台商人的吸引力较大,而对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欧美大型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并不大。香港作为避税良港,享受到中国内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是投资者个人。而欧美情况远非如此。在国际所得税长期实践中,跨国纳税人向外国政府交纳税款在居住国的税收中给予一定程度的抵免。这种抵免法承认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抵免额的计算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抵免中的特例是饶让抵免,指居住国的政府对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得到的减免所得税或财产税视同缴纳的外国税收,准予饶让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的税法规定补征。发展中国家如我国从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得到真正的实惠。美国对于饶让抵免持坚持反对态度。即便是赞成的国家如英国、法国、日本等,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仅仅少数国家愿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承担税收饶让义务。欧美发达国家再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上采取抵免法而极少为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提供税收饶让。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一方面使我国财政收入大量减少,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没在投资者身上实现,财富只是从我国政府转移到了资本输出国政府那里。投资者的积极性不会因此而增加,这种费力不讨好的做法亟待改革。
  加入WTO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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