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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思考兼谈其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改革方向

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思考兼谈其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改革方向


郑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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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思考兼谈其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改革方向
  09929013郑好好
  WTO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形成的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它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十七世纪的重商主义者认为,国家在指导贸易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而十八世纪末亚当·斯密写了《国富论》之后,人们才普遍认为,市场是实现增长和改善福利的最好工具。应当看到政府和市场各自有其缺陷,市场运行的不完善比如垄断、道德风险、外部性、信息不充分等问题的出现使政府的干预成为必要。但同时,我们更加认识到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估计和指定计划来迎合不同种类的需求与供给。国家计划永远不可能像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一样对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配置。没有市场机制,一个复杂的现代经济就无法有效满足消费者的各种不同偏好。这时,WTO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的框架,他在架构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强调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的同时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本国人相同,也就是在同样条件下让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在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员的时候,我国的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就法律上而言,存在着市场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行为不完整等许多问题。融入国际市场后,可加速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我国市场化改革才20余年,经济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一下子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经济肯定会受到不小的冲击。本来在政府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下的落后和不规范世界主体可通过国家扶植来取得进步逐步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但市场化进程由于加入了WTO后一下子加快了,这些产业和主体能否经受国际竞争是很成问题的。如何利用优势尽可能减弱冲击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我以为在税收法律制度领域,从现在开始逐步废除超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是实现软着陆的最科学、最合理的方法。
  国民待遇体现在税收待遇上: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更重。即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与本国人在税收上的相同待遇,避免税收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使WTO三大原则之一。它反对的是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强调对外资企业实现相对于国内企业的非歧视性待遇。就国民待遇制度本身的内涵讲,它并不鼓励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各方面享同等待遇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真正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在税收领域对涉外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精神有一定冲突的。这实际上还是设计了两套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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