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产业涉及到国计民生,将其公有于法于理都不为过,其中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不过,若反过来以公有制定义基础产业,按计划经济中的公有制,则一切产业均为基础产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则大体是上述五类。这说明基础产业范围的弹性变化是和制度环境相关的,(应该说明,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划分基础产业是可疑的,经济受制度的影响既是一种现实,也有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比如制度经济学佐证,因此,同时从制度和经济的角度划分基础产业也许更适宜。)当然,BOT及其变种是可以适应这种变化的。
二、 作为政府与市场的联结点
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国家对基础产业直接掌握的范围缩小、力度减轻业已是一种趋势。因为从理论上看,政府的职能是监管性的,不是行动性的。在实际中,虽然政府作为“值夜班的守夜人”这一纯粹消极的角色有所转变,政府干预市场的趋势日渐增强,使得原先的“自由主义经济”已在不同程度上变成干预主义经济,但廓清政府与市场各自职能的界限既是实际所需,也有理论辅证。兰德公司的一份研究表明,总的来看,在给定的时间上或较短的时间内,非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的类型和来源要比市场缺陷多;而在较长的时间内,由市场刺激和竞争而产生的非价格效率超过了市场本身偏离理想价格所引起的低效率。换言之,政府的干预职能应放在长期效应上。对基础产业及基础设施的控制管理也正好符合这种长期效应。
但政府对基础产业及基础设施的控制管理未必需要直接把握。因为和市场比起来,政府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因其对价格的控制而不能有效地核算项目的投入产出,这一点于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亦然。笔者倒以为,在政府掌握的软资源(制度法规)及硬资源(资金物质)中,立足于软资源控制管理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更加符合政府旨在长期效应的职能。原因有二:⑴软资源——制度法规的性质是保守的,因而天然地旨在长期;⑵硬资源——资金物质若要旨在长期,则不免需要扩大再生产,至少需要简单再生产,这就涉及到政府难以胜任的核算问题。以此观之,健全制度环境而让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进入政府与市场的公共选择就应该是合理可行的,因为公共选择保证了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的效用,而健全的制度环境能保证国家对其控制管理。
事实上,BOT模式下项目的两种发起方式就体现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选择。这两种方式是:⑴政府经可行性研究后立项招标选择项目公司,⑵项目公司经可行性研究后与政府议标确定项目。前者是主要的,因为政府职能不可懈怠。但后者亦不可忽视,英吉利海峡隧道工程由英国与法国的各五大承包商联合作为项目公司发起,便是例子,这也是典型的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公共选择。当然,是否可由这两种方式各自发起的项目的比例实证基础设施及基础产业的长期效用与政府对其控制管理的力度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否,还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这两者之间肯定应该有一个平衡点,而BOT及其派生系列无疑为寻求这一平衡点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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