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福州市电信局向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报案称:电话用户陈彦利用微机互联网通话软件,对外开办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按挂发不同国家、地区每分钟收取6元至9元通话费不等),违反了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邮电企业利益,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请求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马尾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报案内容属实,即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经省厅刑警总队同意后,于1998年元月3日正式立案侦查。1998年元月7日对原告陈彦的诚信电器店进行搜查,提取了电话机一部、彩色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键盘一台,数据声音转换器一台。元月10日、22日二次对原告陈锥进行传唤。元月9日、24日分别暂扣陈彦、陈锥二万元和三万元人民币。
1998年5月20日,陈锥、陈彦委托他们在网上认识的律师杨新华(网名“逍遥居士”,网址为http://www.netease.com/~yxj/,系中国法制第一站 http://202.101.100.152/law/default.htm的主持人 )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马尾公安分局。诉称原告行为并未触犯刑律,而被告却滥用职权,长期暂扣原告钱物,属于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诉请:确认被告暂扣原告钱物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财物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由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一审
在马尾区法院一审中,被告辩称其扣押原告用于经营国际电话业务的电脑主机一台及数据声音转换器一台,暂扣原告经营国际电话业务的非法所得五万元,均是刑事司法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是新类型犯罪,案情复杂,目前侦查尚未终结,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在案件审理中还提供了福州市电信局请求立案侦查的材料、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批复件、国务院(1990)54号关于长途电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文件以及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证据材料。
1998年7月10日,马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8)马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福州市电信局向被告举报,原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经审查,被告认为原告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后,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是被告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在刑事侦查中被告所进行的搜查、提取证据、扣押款项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畴。故原告提请行政诉讼,本院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第
一百一十四条,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锥、陈彦起诉。诉讼费二千元由原告陈锥、陈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