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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兼施的时代特征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德治社会在我国法史前的唐尧、虞舜尚古时代就曾经出现过。故后代称他们为圣人,史不绝书,以示褒扬。考究其产生的根源,盖因其当时公有制经济关系所决定。那时人们的道德“意向”和思想“观念”都是受这种经济关系所制约的。当时人们具有这些道德素质,虽无法律规范加以强制遵守,可人们都能自我做到并不萌发盗贼之心和尔虞我诈、相互攻伐的念头。这就是我国古籍中所记载的: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的大同世界。由此可见,这种德治社会的治理方式是具有时代特点的,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实现的。时至今日,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做得到。
  二
  人类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出现了私有财产和财产私有制以及人们的私有观念,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对立的社会集团即阶级。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阶级斗争激烈的社会条件下,继续单纯沿用德治教化的办法来解决日益强化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就不再适应阶级社会的客观需要了。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要求下,强制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以法治国不仅只是有了现实可能性,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的历史发展证明,由德治社会进入法治社会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治国方式,就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礼治”。“以礼治国”涵盖了我国夏、商、周(西周)三代。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以礼为治”的奴隶制社会为“以法为治”的封建社会所取代。但法之为用效果易见,而德之为用的效果隐形难知。久而久之,人们只知法之惩治作用儆戒性大,忽略了德之预防效用的不易察觉。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虽有“德主刑辅”的统治决策和学理著述,但始终没能摆脱严刑峻法的窠臼。
  随着治国经验的积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起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基本要义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防和外交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借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高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生活。
  为了实现上述法治目标,首先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和谙知法理并能秉公执法的司法、管理、教育、律师人才队伍以及知法、守法的亿万公民。在这里,教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忽视这一点,一切都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科教兴国的决策,意义重大,必须全民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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