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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浅谈官员挟私报复犯罪

  其次,从政治上健全和发展民主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特权残余,从官员选拔、推荐、培养、考绩、任免、晋升上重视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斩断投机、钻营,乃至买官分子混进官员行列的渠道。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官员,结合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张榜任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公平竞争,合格者才能上岗,既可选择优秀人才,又可防止不肖分子入围。官员就职应实行宣誓制度,在任命者主持下当众宣读为政誓言: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竭尽所能,当好公仆;奉公守法,决不以权谋私,有违誓言,甘受制裁。这也是一种自我约束和群众监督的方式,具有震慑意义。工作和学习中的“三讲”教育,应以此为准绳。要求公务员做好“三个代表”的实践者,消除以权谋私和违纪犯法的思想基础。西方不少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效果是明显的。
  又次,坚持“三讲”制度和实践“三个代表”诺言,这是一种很好的官员自我教育的好形式。讲学习,不断吸收新的知识,提高思想认识,与时俱进,紧跟形势,更新观念,迎接新的挑战;讲政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三个代表”的天职,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发展生产,提高人们的生活;讲正气,刚正不阿,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遵纪守法,勇于向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为了人民的利益,勇于解剖自己,接受批评,克服缺点,牺牲自我,奉献人民。
  再次,建议建立法律博士官制度,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严格考试,普法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为公务员,努力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学法、真正懂法、严格执法、模范守法,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对于执法犯法者,特别是官员挟私报复者罪加一等。切实清除“刑不上大夫”的残余影响。为官者理应率先垂范,己不正焉能正人。为官犯罪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如不严加要求,势必误导百姓。
  最后,建议修改《刑法》,在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挟私报复,伤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伤亡结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加大打击力度,以减少、预防和控制官员挟私报复犯罪的发生。
  历史这面镜子和现实这些悲剧,严肃地提醒我们,对于官员挟私报复者,必须刑用重典,兼行重罚,并辅之以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努力把这类犯罪压低到最低限度,以保障我国政通人和,社会安定,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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