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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轻重刑政策比较

  然而,自武帝以后,由于征战叠起,徭赋加重,导致社会矛盾加剧。于是逐渐又走上重刑的道路。
  (二)唐初的轻刑政策
  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较明智的认识。因此,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长孙无忌在奉命为唐律作疏时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篇》)体现了唐初立法者的刑法思想。
  李世民的轻刑、慎刑思想体现在立法、执法两方面。如谈到重刑止盗时他说:“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照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资治通鉴•唐纪八》)所立唐律严整、刑缓。他执法严格,曾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资治通鉴•唐纪十二》)实际上也基本能够不乱改正律,执法如山。
  唐初诸旁除武则天的部分时期外,都采用轻刑政策,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推动作用,使唐朝社会空前繁荣富强。
  五、关于历代轻、重刑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者无论采用重刑政策还是轻刑政策,都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秩序,为其阶级利益服务的。马克思说过:“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马恩全集》第八卷五七九页)刑法本身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具体采取什么形式,什么策略,只是根据统治者的需要加以选择,其性质是不变的。即使象唐初那样典型的轻刑,还是为了使家天下长久下去,还是把“十恶”重罚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这一点,专制统治者从不含糊。当统治者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一致时,统治者所采取的措施在客观上就可能有利于社会发展;反之,就只能阻碍社会发展。
  (二)重刑主义是奴隶制、封建制刑法的重要特征,刑罚报复主义、恐吓主义是其核心。虽然轻刑政策从长远看更符合统治者理想与全社会利益,但其实施要有一定的前题条件,需要更高明的治理手段。因此,在我国历史上重刑政策的使用占绝大多数时期。即使在宣扬轻刑的时代,所施的刑罚实际上也非常残酷。如刑讯制度、鞭杖等折磨肉体的刑制的使用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
  (三)在专制制度下,以君主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内的个别人物实际决定了一个时期的刑法政策。刑法政策是否适合社会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人对现实的认识及他们的刑法思想和统治技术。由于专制统治的独裁性、任意性,往往出现统治政策不适合社会实际而招致动乱、失败的局面。也常因君主无能或过于宠信而使酷吏佞臣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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