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经济的萌芽与发展,官吏中经济犯罪大增,宋代的重刑政策也包括重刑治吏措施。
宋代的重刑原则下,出现了
刑法繁杂,前后矛盾,惩罚严苛,罪刑失当现象,冤案之多,皇帝也感慨不已。但这种高压政策在招致不断反抗的同时,对王朝的存续确也起到了有限度的维护作用。
(五)朱元境的重典治乱世
明太祖朱元璋主张立国之初先正纲纪而选定重刑政策,“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大明律序》)。但他对重刑的危害有所认识,因此一方面为自己作辩解,说:“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明通鉴》卷一)另一方面在推行重典的同时屡屡大谈“轻刑”、“明礼”,告诫群臣:“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明史•
刑法志一》),以防止臣下过于苛刑。史称“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明史•
刑法志一》)。
朱元璋授意下制定的《大明律》刑罚较前世已加重,他又推出了《明大诰》,刑罚更重。而且又增加了一件法定:法外用刑。实际上朱元璋的重刑已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如对谋反的株连扩大到灭三族、灭九族、灭十族,甚至株杀乡邻。
明初重刑的特点是重其重者,轻其轻者,镇压矛头十分明显。一是人民的反抗斗争,如扩大“十恶”范围等;二是贪官污吏,作恶武臣和结交朋党。
朱元璋的治国手段严酷而狡猾,比前世许多统治者更胜一筹。他的重刑政策收到了加强集权、巩固统治的效果,其治吏措施对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四、轻刑政策的实际运用和客观后果
轻刑政策在历史上的运用与重刑政策相比几成凤毛麟角。较典型的只有汉初、唐初及其它少数短暂时期。
(一)汉初的轻刑政策
汉高祖刘邦入关后,为笼络民心,约法三章而治,可谓最简疏的轻刑政策。到制定《九章律》,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对刑罚有所减轻,法条大为简疏。自高祖至武帝几十年间,受黄老清静思想影响,统治者力求国事平稳,一直约法省刑,“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汉书•
刑法志》),社会生产力在安定环境下发展较快。至文帝时,应合时势,废除肉刑与相坐之法,实现了我国刑法史上一大变革。这种轻刑政策稳定了汉朝政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了“文景之治”的太平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