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两代统治者在重刑主义思想支配下,专任狱吏,“事皆决于法”。其法条苛酷繁杂,用刑罚镇压的范围极广,手段极为残酷。赢正沿用连坐、诛族的规定,致使冤尸遍野,罪犯塞途,囹圄患荡。秦朝统治者的重刑政策发展到摒弃礼义教化,直接依靠紧密的苛法严刑“经纬天下”。这种极端重刑主义很快就导致了人民的反抗,帝国顷刻覆灭。
(二)隋末的严刑滥罚
隋文帝杨坚在建国初制定了《开皇律》,实行轻典开明统治。但到晚年却恣意刑杀,随意庭杖大臣,以诏令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设立重典。到了隋炀帝时期,由于纲纪已乱,压迫奴役加重,人民反抗有所增加,便一味以重刑镇压,发布更多严酷的法令,终于招致更猛烈的反抗。隋朝统治者自己破坏法制,滥施重刑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武则天的酷吏高压政策
武则天执政初期,曾采取一些改良措施以加强统治。包括删改整编新格,但对旧律没有全面废改。她严于用刑,是在“徐敬业作乱及豫、博起兵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旧唐书•
刑法志》),任用周兴、来俊臣等一批酷吏,导致大批冤案。但这种高压政策只限于
刑法的适用方面,且主要是为防范统治集团内部有野心者。所以当陈子昂等臣坚持反对、规劝之后,终于处理了酷吏,“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旧唐书•
刑法志》),在较短时间内使局势得以控制。
(四)宋代的重典治“贼盗”
两宋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阶级矛盾激化,被统治阶级反抗加剧,统治秩序大乱。宋朝统治者认为宋的建立“承五季之乱”,于是“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匿,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宋史•
刑法志一》)。打击的重点是“贼盗”。据《宋刑统》看,“贼盗”包括反叛、杀人、奸言、强盗等,实际矛头指向农民起义,暴动。
宋朝重刑政策的一个创新是划定重法地。“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 县……亦立重法,著为令”,后来又加上不同地区不同刑的“重刑地”,至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虽非重法之地,而囊囊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均据《宋史•
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