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刑政策的重要性,郑子产曾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丑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孔子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春秋•左传》昭公二十年)。这种观点认为轻刑具有一定的缺陷,而且使用上难度较大。这也是我国古代重刑政策更受统治者青睐的原因之一。
(三)德主刑辅思相和恤刑、安民意识
我国上古时代,统治者对德治就极为推崇,《尚书•大禹谟》中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以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到了周代,“礼”发展成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孔子以礼教为基础,大力提倡德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同时他也强调以暴力辅助德权。汉董仲舒以后,儒家的礼教思想逐渐发展成熟为德主刑辅思想,而为统治者乐道。除个别例外,后世的多数统治者不管推行重刑政策还是轻刑政策,都历代以德主刑辅为治国诀要。
明太祖朱元璋以重刑治理当时的国家,但他在思想上将德礼教化放在首位,在《大明律序》中指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又说:“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后。”(《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在经过被统治阶级的激烈反抗之后,一些统治者认识到了被压迫人民的力量,因而产生了恤刑、安民意识,以寻求长治久安的良策。这种思想是采用轻刑政策的直接原因。
唐太宗李世民曾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为君之道,还须先存百姓。”(《资治通鉴》卷一九一、一九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主张以仁义治国:“为国之道,必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贞观政要•仁义》)
三、重刑政策的实际运用和客观后果
重刑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不同的统治者使用,从运用策力到实际后果都是不同的。在我国古代重刑政策为绝大多数统治者所使用,这里只能对一些比较典型的重刑统治进行比较。
(一)商鞅变法与秦朝的重刑之治
商鞅受秦孝公的重用,在封建地主阶级已经开始兴起,各国纷纷变法的时代背景下,以重刑政策推行改革。他坚持“法任而国治”的观点,实行“重刑少赏”、“行刑重其轻者”、“刑用于将过(图谋犯罪)”、“细过不失”等政策,而且一任于法,不承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这种重刑政策的推动下,变法顺利进行。他用严刑保护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一方面使“民不敢犯”,另一方面触动了奴隶主旧贵族的利益,确立了小家庭生产的封建制生产关系,使秦国走上了富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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