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现象论——怎么认识犯罪?

  黑龙江省总结“严打”经验指出,不能单靠“严打”扭转社会治安刑事严峻的状况。他们提出了“谁主管、谁负责”,不应囿于治安管理工作,应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原则,而且应该最大限度的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密切围绕着“教、防、打、整、扫、管、改、调”八字方针,使大家都来关心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这一系统工程,这样很快就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所有这些刑事政策上的重大决策,都是从犯罪现象的现实变化出发而作出的,因而已经取得或者将要取得一定的实际效果。没有犯罪动态的及时掌握。这些决策都是不可能作出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揭示的贪污、贿赂罪三大特点,更是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事实根据,否则,廉政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不止,社会上的经济犯罪就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这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政府有意见的原因之所在,必须大力抓、抓到底,抓出成效来,用事实说明政府是决心养廉肃贪的,人民自然就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对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治安犯罪群起而攻之,犯罪分子的活动余地就不多了,再狡诈的犯罪分子也无从施其伎。
  三、犯罪行为决定犯罪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犯罪观认为:“天生犯罪人”是没有的,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罪犯,都是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实践表明: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会有什么样的犯罪人。
  研究犯罪学不研究犯罪行为,那是舍本求末,离开唯物主义原则,势必陷于唯心主义的窠臼,而一筹莫展。
  那末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是什么呢?应当说,它是危害社会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必须明确行为的可责性,是由其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意识性的统一造成的,否则,即使行为客观上危害了社会而无罪过,或者,只有恶意但并未外化为行为,这都不能称之为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应具有以下四个固有特点:
  一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具有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性;
  三是行为的违法性;
  四是行为的应受处罚性。
  从哲学上讲,人们的行为,实为实现某种意图的具体实施的人体活动。没有意识的人体活动,行为人是不承担什么社会道义责任的,更谈不上法律责任。因此,不提犯罪行为固有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特点,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是刑法上客观归罪思想在犯罪上的反映,我们必须抛弃这种片面的不正确观点,并同其划清界限。但一般坚持犯罪行为只有三性特点的同志们以刑法十条规定为理由,不承认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性的特点。岂不知,刑法十条的规定,并非是犯罪概念,它只是犯罪概念的客观方面诸要素,否则,刑法还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干什么?刑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应包括第十条到十二条的全部内容。不作如是理解,都是不全面的。从刑法十三条的规定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认为犯罪特点“三性”说的观点尽管是通行的说法,但其是违背一切犯罪都是主、客观因素和统一的刑法原理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