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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论——怎么认识犯罪?

  至于说犯罪对社会造成的结果,也应作辩证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从对当时统治秩序的破坏来理解,这是肯定无疑的,一切犯罪都有这个观客实在的特性。但是犯罪的社会效应,究竟是阻碍社会发展和进步呢,还是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呢?那就必须要具体分析了。比如前述奴隶起义、农民暴动、工人革命和科学家的发明,尽管在当时是定了罪和判了刑的,但他们的行为结果确是推动或促进社会前进的。如若压根就没有这些所谓“大逆不道”的“犯罪”,人类历史不知要倒退多少年甚至多少个世纪。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用这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观察人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才能透过现象,发掘本质,把握特点,发现规律,我们才可能借此而取得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和胜利。所以,研究犯罪学必须自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主义的犯罪观和方法论。
  二、掌握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动态
  犯罪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只是历史的而且是多变的,它总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时多时少、起伏不定的和花样翻新的。不了解它这种多变性,就不能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而取得同犯罪作斗争的胜利。中国古人就懂得“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司寇》)“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尚书•吕刑》)根据犯罪形势,确定用刑轻重不同的刑事对策。犯罪现象严重时,就应重刑惩办,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犯罪现象不严重时,那就从宽发落,给以改过从善的机会。刑罚的轻重一定要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才能收到预期的治理效果。一味的严,或一味的宽,都是用刑的片面性,应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措施得当。为此,必须随时掌握犯罪的动态。
  掌握犯罪动态,不仅要注意发案率增减变化,而且要注意犯罪类型和种类的变化,以便及时确定应急对策,战而胜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1990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罪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
  一是除受案数和立案数继续上升外,查处大案要案数大幅度增加;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发案多的待业和单位深挖犯罪,查一案带一串;
  三是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案件增多。
  这就说明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尚待继续深入。
  另据了解,1990年1至4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收案126,974件,比1989年同期上升了12.79%,其中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上升23.74%,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重大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放火、投毒,故意重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上升幅度很大,流氓犯罪活动也很猖獗,“六害”犯罪案件猛增。这就决定了全国“严打”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斗争的再度展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出现了如下新情况:持枪抢劫银行、储蓄所以及财会人员的巨额公款,打死、打伤值班保卫人员甚至武警战士;图财害命,报复杀害执法人员和无辜群众;内外勾结,走私贩卖毒品,其规模和数量越来越大;车匪路霸江盗横行,公然在汽车、火车、轮船上劫掠旅客,抢劫钱财物资,气焰十分嚣张;一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越狱逃跑的犯罪分子到处流窜,结伙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很大。所有这些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注意,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忙扭转治安形势严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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