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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论——怎么认识犯罪?

犯罪现象论——怎么认识犯罪?


周密


【全文】
  
  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客观基础,其中包括犯罪观、犯罪状况和类型、犯罪人和被害人。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深入研究犯罪学的核心问题——犯罪原因和社会价值——防治措施,都具有前提性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犯罪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并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产品有所剩余,逐渐出现了财产私有制,把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对立的社会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及其相互之间的斗争,才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这就是说,犯罪是人类文明社会的产物,并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这种性质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决不是人为外嵌的。在私有制和阶级斗争存在的社会里,犯罪现象是不可能避免或消除的。犯罪学的研究任务,旨在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把犯罪现象压缩、控制在最低的、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但这又不是说犯罪将同人类社会共长短,永远存在下去。恰恰相反,在产生犯罪的经济根源私有制和政治条件阶级斗争以及思想根源私有观念彻底消灭后,犯罪现象也就不复存在了。中国尚古提出的“刑期于无刑”的理想,在共产主义全面胜利的社会里是一定会变为现实的。我们现在同犯罪作斗争的种种努力都是为安定社会和实现这种崇高的理想而创造条件。在中国文明史前的原始社会里不曾存在过犯罪,我国古籍多有定论。《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故谋闭(意:谋诈争利)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不偷盗、掠夺),故外户而不闭(没有私有财产,外出不关大门),是谓大同”。《尉缭子•治本》:“天下为一家,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庄子•盗跖》:人“与麋鹿相处”,“而无相害之心”。《淮南子•览冥训》:“昔黄帝治天下,……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廓不关,邑无盗贼”。同时,它还讲:“当此之时,无庆贺之利,刑罚之威,礼义兼耻不设,讲誉仁鄙不立,而万民莫相侵欺暴虐。”)《淮南子•本经训》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不再有犯罪现象,怎么就不可能呢!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无犯罪到有犯罪再到没有犯罪,是符合历史辩证法的发展规律的。
  犯罪产生的终极根源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为最终消灭犯罪,必须先消除私有制,消除私有观念,这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又是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条件的。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在将来人类社会由阶级社会进入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又是人类历史的一个更大进步。在这两个大的进步中,生产力水平对私有制先作了一个肯定,后来将再作一个否定。由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导致的社会犯罪,同私有制一样在人类发展史上也并非全是消极的。就是犯罪从某种意义上看,它客观上对生产也会起些刺激作用。马克思在其《剩余价值理论》附录[11]中所讲的“犯罪使侵夺财产的手段不断翻新,从而也使保护财产的手段日益更新,这就象罢工推动机器的发明一样,促进了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416页)更何况犯罪的动因还有利己和利他之分。当然犯罪的绝大多数都是出于利己的动机,但出于利他的动机而蒙罪受刑的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奴隶起义、农民暴动、工人革命,还有科学家的发明,不都有被定罪判刑的吗?这些都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招致犯罪的。如此说来,又怎么理解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是犯罪产生的终极根源呢?这是由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我们必须辩证地具体分析具体的犯罪,才能把握犯罪的症结之所在。就以历史上发生的利他犯罪来讲,不也是当时的统治者阶级为维护共阶级私利而强加给行为人的罪名吗?如没有他们这些“私”就没这些“罪”。这是显而易见的。犯罪直接利他动因,是由定罪者的利己动因间接造成的。犯罪的阶级性跃然纸上,是谁也掩盖不了的,更抹煞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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