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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简介——什么是犯罪学

  社会实践的需要产生相应的科学,科学建立起来以后,又要反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公有制。而且还保存了一定数量的私有制。这一方面固然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条件和前提;但另一方面又为社会犯罪的滋长留下了余地。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里还存在有犯罪产生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条件,那么犯罪现象不仅不能消灭,而且还会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规律。它虽然不能为人们所改变,但人们却可以利用它来安排我们整治社会治安的工作,把我国社会的犯罪现象压缩到最低限度。犯罪学就是要向人们揭示社会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以便我们依此规律,制定对策,更有针对性地同我国犯罪现象作更有效的斗争。预防犯罪,惩处犯罪,改造罪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我们犯罪学的学科内容体系,就是根据我们对犯罪规律的清楚认识,依照国家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战略方针的要求,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安排如下五大部分:一、犯罪学绪言;二、犯罪现象;三、犯罪原因;四、犯罪对策;五、几种重要犯罪。
  这个体系本身,既反映了人们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又符合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要求。从人们对事物认识的过程来讲,它符合由现象到本质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两个发展阶段。从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工作进程来看,它又是一项完整的社会系统工程,体现了综合治理的要求,需要社会方方面面通力合作,充分发挥一切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固然是先个别后一般,但在系统阐明事物时,又总是先一般而后个别。这一个反复才构成认识事物的全部过程。这就是我们把几种重要的具体犯罪放在最后一篇的道理之所在。当然,一般学科也都是如此安排的。比如,刑法学也是先讲总论,而后才讲各论的。不过在历史上也有先安排具体犯罪的规定,而后才安排一般原则的,但这只是个别情况,如中国战国时魏国《法经》六篇,其“具律”总则则是放在最后的。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和发展,从三国时曹魏《新律》起就把它颠倒过来了。这样相沿不改,已经两千二百多年了。足证它是符合人们认识和解释事物的客观规律的。
  犯罪学在论述同犯罪作斗争的问题上,还有两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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