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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内容和学习方法简介——什么是犯罪学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犯罪学既然把犯罪原因作为重点研究课题之一,那就势必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学就构成了犯罪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犯罪心理学由于其在犯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也可分化成独立的一门学科。但从科学体系来讲,犯罪心理学又只能是犯罪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离开犯罪学单讲犯罪心理学。这里有一个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问题。讲授犯罪学又必然要讲犯罪心理学,否则,罪犯学的学科内容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只讲犯罪心理学而不讲犯罪学,那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前提。这就是我们这门课程名称叫“犯罪心理学”,而我们的教材名称和教学内容却是犯罪学的缘由。
  可见,犯罪学不仅是个边缘性的交叉学科,同时又是个包含生理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内容的综合性学科。
  那末,究竟什么是犯罪学?根据其内容特点,归结如下:
  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并据以确立防治犯罪对策的刑事社会科学。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犯罪观看来,一切犯罪归根到底都是一些行为,犯罪行为的突出特点,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它不只危害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是阻碍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的。要剖析清楚犯罪行为的这种社会属性和特点,那就必须牢牢把握住直接研究犯罪行为这个大方向,结合具体情况从法律和道德上作出恰 如其分的社会评价,凡属犯罪的,坚决禁止,依法惩办;违法的,明令取缔,予以处分;不道德的,舆论谴责,道义抵制。净化社会空气,安定社会秩序,是犯罪学所要承担的重要任务。这种作用是任何别的学科都不能取代的。
  犯罪行为固然都是有意识的,其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另方面又是其主观心理的过程。我们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一定要从客观存在内化为主观意识,又从主观意识外化为客观行为这一整个心理过程的往返演变中,掌握行为意识的真实内容和特点,从而对其行为的社会属性作出准确评价。这对于正确认定行为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犯罪学实为行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这是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行为所决定的,同时又和刑法学划清了原则界限。此乃犯罪学的一大特点,并以此使之与其最相近的学科刑法学区别开来。就是同总的法科学也划清了界限。
  再者,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同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但不是等同的,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丰富于,并大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仅包括了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包容了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乃至还包括了不道德行为。既然研究对象复杂,这就决定了对策的多样化,以使处理的方法要适应不同对象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所担当的社会任务,最适合于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战略方针要求。它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渠道,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方法,对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以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无疑是别的任何一个单独学科所不能胜任的。它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多方面内容都包罗无遗了。
  犯罪学在外国尽管早已兴起,我国也早已开始,但从未象今天这样被人们所重视,这一方面固然同人们的认识发展有关,更重要的同国家的刑事政策关系密切。我们知道“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首先是在一九八一年初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搞好治安对于保障安定团结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充分认识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各种困难;要充分认识在一定范围内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地存在,对少数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提高警惕。因此,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工作,才能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我国犯罪学就是在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客观要求下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二者之间决不是偶合,而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入和提高,在刑事政策和社会科学诸方面的共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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