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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

  国外对国家秘密解密有几种情况:(1)国定密不当而解密;(2)因到了保密期限而解密;(3)因系统解密审查而解密,如美国国家档案馆馆长有权对馆藏的国家秘密进行系统解密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解密或降低密级;(4)因义务性销密审查而解密,如在美国,除由总统或总统委任的专门委员会制作的国家秘密外,在公众或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请求并有充分理由时,有关国家秘密的制作部门均应进行义务性解密审查。
  对于保密措施的规定,各国法律的繁简各不相同。如《泰国保守国家秘密条例》对日常保密的规定就非常详细,从密件的保管、分发、传递,到密件的销毁乃至对密件的保卫场所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绝大多数国家对日常保密措施的规定都明扼要,十分强调在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如《美国统一保密条例》中规定,任何人除非已被确认值得信任,并确实有履行公务的需要,否则不得允许接触国家秘密。在因履行公务而确实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当中,仅凭自己的官方身份或已发给的许可证,仍无权接触国家秘密,必须同时有证据证明在执行公务时确实有知悉国家秘密的必要,并报请负责该项国家秘密的官员批准。
  保密措施的落实离不开对国家秘密的严格管理。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日常管理,各国法律都对保密官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范围提出明确要求。出任保密官员的人员,必须具有接受保密课程训练的合格证书,并经过严格的审查。保密官员的职责是,承担对国家秘密的保密任务,包括制定保密计划、检查和调查保密违章情况、培养有关人员的保密意识等。
  保守国家秘密还要靠加强日常监督。美国的情报安全监督局就是专门承担这个任务的一个机构。该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各部门在执行保密政策的指导原则时是否存在问题,对每个制作国家秘密的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召集并主持各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国家秘密的安全问题等。
  对于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均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证保密法规有足够的法律强制力。在制裁问题上,有两个范畴:一是制裁所针对的行为范围;二是制裁手段。由于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对任何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都要给予相应的制裁,以做到防微杜渐。针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各国法律的制裁方式也多种多样,从停职停薪、调离原职、撤消保密分类权、不许接触国家秘密,到起诉、追究刑事责任都有,但在量刑幅度上有所差异。
  综观当代国外的保密法律制度,有四个主要特点:定义明确,内容详备,程序完善,责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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