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法律之路
李玉环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公正
【全文】
经历过在北京找工作的人都会深深地感受到在这里受到的户籍上的不平等待遇。看遍京城大大小小的报纸杂志,没有几则不是要求劳动者拥有北京户口的。
2001年7月我和我的同学大学毕业,我们大多数人没有北京户口,要留在这个城市靠在市场上求职应聘是不可能的。还好学校的牌子很亮,来学校里招收应届毕业生的单位还真不少,但不约而同的,这些单位都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凡是要在京城的单位供职的,单位在为我们解决户口的同时我们必须在该单位服务五年或六年不等,提前离职的,必须交纳数目可观的违约金,少则两三万,多则五六万。迫于无奈,同学们也就签了这样的合同。
试问,这样的操作与法律的原则相符吗?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对户籍的安排条款。长期以来,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中取得的作用是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把行政管理拉入劳动合同却存在着诸多的不利,致使大城市的单位常常利用解决户口来作为吸引人才的手段,并附以离职时高额违约金来限制人才流动。当问到该类单位为什么这么做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户口指标也是我们花钱从政府那买来的”。好像用人单位也很委屈似的。细想想,行政管理被作为了遏制人才流动的手段,解决户口被用来作为赚钱的诱饵,进而导致大城市在市场上招工时也限制户籍来源,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其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的因果联系。
在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服务年限而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交纳高额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凡是用这样的手段招聘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大多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要么还停留在改制前的阶段,要么刚刚走上改制之路,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员工待遇较低,与国企不同的是,一些民企或外资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为了能留住人才,国企惯常使用以上手段,在员工未满一定年限离职时,也可以趁机敲员工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金,而这些钱往往落在了某个或某几个领导的手里。按照
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交纳补偿金,当然如果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一定的培训费用后,劳动者在离职时应酌情返还,但在非上述情形下,劳动者只有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