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的这道法令附有一个列有945家美国上市公司的名单和一份用以证明上市公司年报和其他披露性法律文件真实准确性的书证样本。根据这道法令,所有被列入该名单的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们必须在今年8月14日之前以证监会所公布的书证样本的形式向证监会提交经公证的特别书证,声明在其知情范围之内,公司最近向证监会提交的年报、随后将提交的季报以及其他一些披露性法律文件并不存在重大的失实陈述和重大的误导性陈述。如果某上市公司的CEO和CFO根据其所掌握的情况无法做出这样的声明,则他们必须向证监会提交一份经宣誓的声明,描述那些使其无法按照证监会要求做出书证声明的事实情况。另外,CEO和CFO们还必须声明书证的内容是否经过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的审查。
CEO和CFO的紧箍咒
毫无疑问,美国证监会的这道行政法令将这945家主要上市公司的CEO和CFO们直接置于相当客观的潜在法律责任之下。
根据美国联邦
证券法,证监会有权对在向证监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法律文件(包括这次的特别书证)中做出了重大的失实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的年报、季报或者其他披露性法律文件被发现存在重大失实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不但作为披露人的公司本身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会导致CEO和CFO所做的特别书证出现重大失实或者误导性陈述,进而置CEO和CFO个人于法律责任之下。而且,证监会在这次的法令中要求特别书证必须是经过公证并受宣誓约束的,证监会虽然未对此进行专门说明,但这一形式要求有可能会给做出书证的CEO和CFO们带来额外的法律责任。因为,如果该特别书证因此形式要求而可以在法律上被视为CEO和CFO们对政府部门所做出的证词,那么一旦书证中的内容一旦被证明存在不实就可以置CEO和CFO于伪证罪的重罪指控下。
另外,证监会还在稍后对该行政法令做出解释的时候宣布会将这些CEO和CFO做出的特别书证向投资者公布,这意味着CEO和CFO们可能同样要为其书证的内容担负起私法下的责任,因为投资者完全可能依据10b-5规则等证券法规对CEO和CFO提起诉讼。
按证监会主席哈维·皮特(HarveyPitt)的话,证监会做出决定要求CEO和CFO提交特别书证是为了向证监会和“备受丑闻困扰的投资者提供更多保障”,而且也有助于证监会评估是否需要采纳新的公司治理和会计处理规则或对现行规则进行修改。不过,美国证监会的这道最新行政法令,事实上是通过施加法律责任而要求主要上市公司的CEO和CFO担保上市公司年报等披露性法律文件的真实准确性;通过这道不同寻常的行政法令,CEO和CFO们被顶上了枪口,其个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被绑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