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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问题与对策

  二、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资,这几乎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一贯的承诺,良好投资环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三项,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规、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其中,一个很少或没有贪污且办事富有效率的政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许可审批制度,放弃不必要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制程序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从而真正给投资者信心。
  三.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制国内贸易的行为(实际上远不止管理贸易的行为,可能包括政府管理模式和具体方法)均要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约束。在复杂的世贸组织规则中,无歧视的贸易、促进公平竞争、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进口许可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有关引进外资审批的规则等都与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直接相关。这些规则对我国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此外,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以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或经验,我们也应当遵守或者借鉴。
  
  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困境,源于我们对行政许可的利弊认识不足,源于我们在设立行政许可制度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许可权利的设定和行使都没有受到应有的法治约束。沿着这一思路,针对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总的要求,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笔者就解决问题的对策做以下探讨。
  一、限制行政许可存在的范围
  尽管我国已经从整体上放弃了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的陈旧观念仍在支配着许多官员的行为。于是就诞生了“行政经济”②这个怪胎。在“行政经济”下,官员们仍旧习惯于管得多、管得深。在我国,已经设定行政许可制度的领域可以说遍布了几乎所有严重影响公民自由、平等和安全的领域。其中,有些是应该设定许可的;有些是不应该设定许可而应该由其他管制手段来取代的;也有根本就不应该由政府来管理的领域。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做呢?还是应该从行政许可的目的出发,判断的标准就是——相应的被控制活动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③。具体而言,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许可应仅限于市场无法解决的非私益物品问题的管理,政府不宜采取许可管制手段干预私益物品的供给。第二,只有在与公益物品问题有关的公众采取自治管理的方式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第三,登记制度就可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我们又怎样去做到这几点呢?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对此加以规制,先让我们看看国外行政许可制度的设定和范围;国外的行政许可制度一般是以中央和地方立法为设定许可的主要依据的。例如,美国的所有许可制度均由联邦议会或州议会、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英国法律则采用要求地方政府设定和准许地方政府选择设定两种方式规定许可制度。日本许可制度均由法律规定,目前约有500多个法律规定了许可制度。国外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设定许可制度。这方面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坚持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原则,即所有行政许可均由法律、法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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