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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启动:--DSB专家组设立申请的充分性及其功能

  上诉机构在India - Patent Protection (DS50)一案中则通过援引先前的案例更详尽地裁定:[42]
  “在United States-Shirts and Blouses一案中,我们指出‘专家组仅需处理为了解决争端中的争议事项所必须处理的那些权利要求’。这意味着专家组有权确定哪些权利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其为了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所必须处理的。不止一种场合中我们强调了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根本重要性。在European Communities– Bananas一案中我们裁定,‘是由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规定了关及向DSB提交的事项的申诉方的权利要求’…
  我们在Brazil-Desiccated Coconut一案中也曾指出,根据GATT1947及东京回合法典下专家组的实践,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包含在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以便能被涵盖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该实践要求,为了能构成提交给专家组审查的‘事项’的一部分,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被包含在职权范围内所援引或包含的文件中。根据上述两案的实践及DSU的规定,在European Communities–Bananas一案中我们指出,专家组设立申请中所确认的,确立了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权利要求,与支持那些权利要求的…论据之间存在重大区别…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被包含在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以使其能归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尽管专家组在确立其自己的工作程序时享有某些裁量权,该裁量权也不能延伸至修改DSU的实质规定。固然,DSU第12.1条规定:‘专家组应遵循附录3的工作程序,除非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另有决定’。然而该条所指的也就如此。DSU中没有任何规定给予了专家组漠视或修改DSU的任何其他明确规定的权力。专家组的管辖权是由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确立的。专家组只能审查根据其职权范围而有权审查的那些权利要求。专家组不能假定它所没有的管辖权。…
  …DSU中没有任何基础能使得申诉方在专家组与当事方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上,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之外再提出一项额外的权利要求。专家组受其职权范围的约束。
  所有参加DSU下的争端解决的当事方,都必须从一开始就完全提出争端所涉权利要求以及那些要求所涉及的事实。权利要求必须清楚阐明。事实必须自由披露。在磋商程序及正式的专家组程序中都应如此。如果根据磋商的结果,任何一方相信关及一项权利要求的有关事实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而未能被完全提交给专家组,则该方应要求那一案件中的专家组进行额外的事实调查。但这一额外的事实调查不能改变提交给专家组的权利要求,因为它不能改变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并且,在职权范围中没能包含某一权利要求时,专家组不应该被期望或被允许修改DSU中的规则。
  有必要注意的是,就事实调查而言,若在专家组程序的早期阶段专家组能拥有规定了适当事实调查的标准工作程序,那么正当程序的要求就能更好地实现。”
  总之,准确界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上诉机构在Brazil-Coconut(DS22)一案中对此曾强调:“首先,职权范围满足了重要的正当程序目标——给予被诉方及第三方关于争端中所争议的权利要求的充分信息,以便为它们提供对申诉方的申诉做出反应的机会。其次,职权范围通过对争端中所争议的精确权利要求的界定,确立了专家组的管辖权。”[43]
  而就管辖权的异议而言,上诉机构在US-1916 Act(DS136/DS162)一案中曾指出,“管辖权异议应尽可能早地提出,且专家组必须确保达到正当程序要求。然而我们也同意专家组的如下考虑,‘管辖权的某些问题可能具有如此性质以致专家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处理’”。[44]而在Mexico-HFCS (DS132)(21.5)一案中上诉机构则进一步指出:“…我们认为至少在两种情况下专家组有义务处理争议。首先,作为正当程序事项以及司法职能的一项适当运用,专家组被要求处理争端当事方向其提交的问题。其次,专家组必须处理并解决某些具根本性的问题,即使争端当事方在这些问题上保持沉默。在这方面,我们以前曾指出,‘对专家组管辖权的授予,对于合法的专家组程序而言是一项根本性的先决条件’。基于这一原因,专家组不能简单驳回那些关及其管辖权之根本的问题——即它们处理并解决事项的权力。相反,专家组必须处理这些问题——如果必要则要主动处理——以便使其享有继续进行下去的权力。”[45] 事实上,“国际法庭有权主动审查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这是一项被广泛接受的规则。[46]
  四、DSU第21.5条的专家组职权范围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不仅可根据DSU第6.2条启动一个通常的专家组程序;而且还可根据DSU第21.5条启动一个遵守的专家组程序。而就DSU第21.5条的专家组职权范围而言,Australia-Salmon (DS18)(21.5)一案的专家组曾裁定:“在界定我们的职权范围时存在两个标准。首先,设立本专家组所依据的第21.5条。其次,规定在文件WT/DS18/15中的我们的具体职权范围,而该文件则相应援引了加拿大在其专家组申请(文件WT/DS18/14)中提交的事项及适用协议的有关规定。”[47]即DSU第21.5条的专家组职权范围,要受到DSU第21.5条及申诉方的专家组申请两项限制。对于第二项限制前文已有详细论述,在此不作过多阐述。而对于DSU第21.5条,从其字面含义来看专家组的任务是,就“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议相一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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