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启动:--DSB专家组设立申请的充分性及其功能
刘成伟
【摘要】
内容概要
引言:
一、磋商程序对启动专家组程序的影响
二、专家组申请的充分性要求:DSU第6.2条
(一)DSU第6.2条的基本内涵
(二)关于“指出是否曾进行了磋商”
(三)关于“确认争议之具体措施”
(四)关于提供“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
三、专家组申请的功能之:界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四、DSU第21.5条的专家组职权范围
结语:
【摘要】:
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启动——专家组的设立这一主题,本文就W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和发展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首先,笔者考察了磋商程序对启动专家组程序的影响,并指出专家组就此的唯一职能是,确认磋商是否被适当请求以及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60天的期限是否已经过。其次,笔者考察了DSU第6.2条对专家组申请的充分性要求,尤其是关于“争议之具体措施”及“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的指明程度。再次,笔者考察了专家组申请的重要职能之:界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强调专家组申请构成了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基础。最后,笔者考察了DSU第21.5条的专家组职权范围,指出该条程序原则上不涉及原始措施而专门适用于“用来遵守的措施”。总之,无论涉及专家组申请的充分性要求还是涉及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界定,核心关注都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要求。在于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前所提交的专家组申请中根本未曾提及的权利请求,无论如何都不能归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使在以后的会议上或提呈中曾被作为论据而有所涉及。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磋商程序;专家组设立申请;专家组职权范围;正当程序
【全文】
引言:
主要规定于《关于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下称“DSU”)的、以GATT几十年实践经验为基础并以“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为目的[2]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适用于WTO框架下所有适用协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除外)的[3]、“约束所有成员的[WTO]协定的不可分割部分”[4],“是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的一种核心要素”[5]。作为有别于GATT体制的重大创新之一,DSU第2条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称“DSB”)来管理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DSU第2.1条,“DSB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议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WTO争端解决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磋商与审查(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审);(2)DSB决策(报告的审查与通过);(3)执行(自愿执行与授权报复)。然而实践中DSB并不参与当事方之间的磋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起点是专家组的设立。而专家组的设立主要又涉及:DSU第6.2条对专家组(设立)申请的充分性要求,以及根据DSU第7条以该申请为基础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界定。尽管如此,考虑到磋商程序的重要性,笔者拟首先就磋商程序对启动专家组程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磋商程序对启动专家组程序的影响
就WTO框架下主要规定于DSU第4条的磋商程序,笔者在此不涉及其具体操作进程而主要关注:
首先,关于磋商程序的重要性。GATT缔约方经常举行磋商的实践,证明了磋商在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DSU第4.1条以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都确认了这一点。
例如,Brazil-Coconut(DS22)一案的专家组裁定:“当根据DSU提出一项请求时,遵守WTO成员进行磋商的根本义务,对于争端解决体制的运作是至关重要的。…成员磋商的义务是绝对的,且不因一成员对任何条款或条件的优先实施而受到影响。”[6]而Korea-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DS75/DS84)一案的专家组则强调:“事实上,我们认为磋商的真正本质是,使当事方能够为了协助其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而收集正确而相关的信息,或没能达成此类解决办法时则协助其向专家组提交准确的信息。”[7]
上诉机构确认了专家组的实践,并在Mexico-HFCS(DS132)(21.5)一案中指出:“…通过磋商,当事方可以交换信息,评估各自情况的优劣势,缩小其间的分歧范围,并在许多情况下达成DSU第3.7条所明显倾向的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而且,即使当没能达成此类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磋商也可为当事方提供机会以界定其间的争端范围。很明显,磋商为申诉方及被诉方,以及第三方甚至争端体制整体都提供了许多好处。”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