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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二:反倾销争端的审查标准

DSU系列论文之十二:反倾销争端的审查标准


刘成伟


【全文】
  DSU系列论文之十二:反倾销争端的审查标准
  
  
  
   ——反倾销协议第17.6条与DSU第11条的比较
  
   刘成伟
  
   
  
   如同以前的论文(系列之九)中所注意到的,上诉机构在Argentina-Footwear (DS121)一案中曾裁定:“我们已经不止一次地指出,对于除了一个例外以外的所有适用协议,DSU第11条规定了专家组的适当审查标准。仅有的例外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中第17.6条为产生于该协议的争端规定了一个具体的审查标准。” 〖1〗鉴于对作为一般审查标准而适用的DSU第11条之“客观评估”标准我们已经做过详细讨论,本文中作者将详细探讨反倾销协议中针对反倾销争端的审查而规定的“具体的审查标准”。反倾销协议第17.6条规定:
  
   
  
   “在审查第5款所指的事项时:
  
   (i) 在其对该事项之事实情况的评估中,专家组应确定主管机构对事实的确立是否适当,以及该机构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是无偏见而客观的。如果事实的确立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而客观的,则即使专家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该评估也不应被推翻;
  
   (ii) 专家组应根据国际公法之解释的惯例规则来解释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专家组认为就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作出一种以上的可允许的解释时,如果主管机构的措施符合其中的一种可允许的解释,则专家组应认定该措施符合本协定。”
  
   
  
   如以前的论文中所注意到的,通常专家组并不扮演“超级调查机构”(“super-investigative authorities”)的角色而且也不进行“从头”(de novo)审查。然而,反倾销协议第17.6条似乎为产生于反倾销协议的争端规定了一个更为特别而具体的审查标准。下面我们就将对该条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并将之与WTO下作为一般审查标准而适用的DSU第11条进行比较。
  
   首先,在Argentina-Floor Tiles (DS189) 一案中,专家组对第17.6(i)条之对事实的“适当确立”(proper establishment)及“无偏见而客观的评估”(unbiased and objective evaluation)进行了分析:〖2〗
  
   “我们注意到专家组在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Stainless Steel Plate in Coils and Stainless Steel Sheet and Strip from Korea一案中认为第17.6(i)条:‘不仅涉及到事实的确立,也关及对事实的评估。因此,专家组不应只审查国内当局是否已经适当的确立了有关事实,而且还应检查对这些事实的评估并审查该评估是否是以无偏见而客观的方式作出。这涉及到对事实的彼此关联之特定分量的授予(the according of a certain weight to the facts in their relation to each other),而非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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