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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一:反倾销争端的管辖基础

  
   其次,关于反倾销协议第17.5(i)条及DSU第6.2条对专家组申请的要求,Mexico-HFCS (DS132)一案的专家组分析如下:〖3〗
  
   “我们注意到反倾销协议第17.5(i)条规定:‘在申诉方请求下,DSB应设立一专家组以依据以下内容审查该事项:(ⅰ)提出请求的成员的书面陈述,其中表明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所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如何已经遭到丧失或损害,或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如何正受到阻碍。’
  
   美国的设立申请没有使用‘损害或丧失’(‘nullified or impaired’)的用语,也没有使用‘本协议目标的实现正受到阻碍’的措词。然而,美国确实宣称了对其权利的违反以及墨西哥在属于DSU下之‘适用协议’的反倾销协议下的义务。
  
   上诉机构早已裁定,DSU的规定必须与诸如反倾销协议第17.5条等适用协议中争端解决的特殊或额外规则一起解释,除非它们之间存在差异。上诉机构在Guatemala-Cement一案中继续指出:‘反倾销协议第17.5条与DSU第6.2条之间并不存在不一致。相反,它们是互补的并且应被一起适用。涉及根据反倾销协议提起的一项争端的专家组申请因此必须符合该协议及DSU的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
  
   我们已经裁定美国的设立申请满足了DSU第6.2条的规定。我们现在必须解决的问题是,首先,什么(如果有的话)是反倾销协议第17.5(i)条在DSU第6.2条之要求以外所要求的;以及其次,假使第17.5(i)条下存在额外要求,美国的设立申请是否满足了这些进一步的要求。
  
   我们认为,第17.5(i)条并没有要求申诉成员在设立申请中必须使用‘丧失’或‘损害’的措词。然而,该申请必须清楚表明正在提出一项丧失或损害的主张,并且申请必须清楚指明申诉成员的利益如何正受到丧失或损害。
  
   …
  
   在解释第17.5(i)条的要求时,我们注意到DSU第3.8条适于作为我们对第17.5(i)条之理解的上下文。第3.8条规定:‘如果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况,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案件。这通常意味着一种推定,即规则的违反对适用协定的其他成员方构成了不利影响,在此种情况下,由被控成员负责反驳这一指控。’
  
   至少有一个GATT专家组已经将产生于GATT规定之违反的丧失或损害的推定描述为‘实践中是一个不能反驳的推定(an irrefutable presumption)’。我们认为,宣称反倾销协议之违反(根据DSU第3.8条,如经证明该违反将构成丧失或损害的初步案件)的设立申请,包含了关于第17.5(i)条意义上的损害或丧失的充分主张(a sufficient allegation)。另外,如同我们上面所注意到的,该申请必须指明申诉成员的利益如何正在遭受损害或丧失。”
  
   总之,DSU的规定必须与适用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或额外规则一起理解,除非它们之间存在差异。而就根据反倾销协议提起的争端中对专家组设立申请之充分性的要求而言,一方面,反倾销协议第17.4条与DSU第6.2条之间是互补关系并且二者应一起适用。第17.4条没有规定关于指控一项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设立申请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之具体性程度的进一步的或额外的要求。就充分性而言满足了DSU第6.2条之要求(即必须指明争议的具体措施及与该措施有关的权利要求或申诉的法律基础)的申请,也就满足了反倾销协议第17.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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