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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一案中,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条我们曾规定了解释WTO协议时应适用的适当方法。这些规则在解释TRIPS协议或是任何其他适用协议时都必须被尊重并得到适用。本案的专家组却创立了其自己的解释原则,而该原则既不符合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也不符和确立了的GATT/WTO实践。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必须受到维也纳公约中所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的指引,并且不应该增加或减少WTO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结论规定在DSU中的两条独立并且非常具体的规定中。DSU第3.2条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适于保护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DSU第19.2条规定:‘依照第3条第2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其调查结果和建议中,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代表其自身表意(speak for themselves)。无可非议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受到它们的约束。”
  
   India-Patent(DS50)一案中的上述裁定被上诉机构在以后的案件中多次适用并得到确认与发展。例如在EC-Computer Equipment (DS62/DS67/DS68)一案中,上诉机构在其报告相关部分裁定:〖11〗
  
   “我们不同意专家组关于成员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的含义能根据出口成员的‘合理预期’确定的结论。首先,我们看不出EEC – Oilseeds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与根据GATT 1994第XXIII:1(a)条提起的违反申诉的背景下的有关成员减让表的解释之间的相关性。那一专家组报告处理的是一项根据GATT 1994第XXIII:1(b)条提起的非违反申诉,与我们的案件不具有法律相关性。 GATT 1994第XXIII:1条规定了作为成员确立其申诉之基础的三种法律上有区别的诉因(legally-distinct causes of action);该条根据(a) (b) (c)三款区分所谓的违反申诉、非违反申诉以及情势申诉。专家组称之为‘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合理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s’)的概念,是发展于非违反申诉的背景下的概念。如同我们在India – Patents一案中所曾指出的,专家组在违反申诉的背景下使用这一概念,‘将GATT 1994第XXIII条下的‘违反’与‘非违反’申诉的法律上有区别的两个基础混为一个统一的诉因’,并且不符合确立了的GATT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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