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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第三十一条 解释之通则
  
  一、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 就条约解释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
  
  (甲)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定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乙)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定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 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甲) 当事国嗣后所定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乙)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丙) 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所作解释而:
  
  (甲) 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乙)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根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上述条款的适用,有关规定之约文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及其目的及宗旨,已经成为WTO适用协议解释的最关键因素。
  
   关于维也纳公约第31条,上诉机构在其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DS8/DS10/DS11)一案的报告中指出,“第31条规定,条约的用语构成了解释程序的基础:‘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约文的基础上’。条约的规定将根据其上下文而赋予其通常含义。在确定其规定的含义时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也将被考虑”。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1.1条,条约解释者的义务是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来确定条款的含义。在US – Shrimps (DS58)一案中,上诉机构相应地指出,“条约解释者必须首先从拟解释之特定规定的约文开始,并将精力集中于此。条约之国家当事方的目的及宗旨,必须首先根据构成该规定的用语按其上下文的解释来探究。当约文本身所给予的含义模棱两可或属非确定性(equivocal or inconclusive)时,或当欲确认有关约文本身之理解的正确性时,诉诸条约整体的目的及宗旨可能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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