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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刘成伟


【全文】
  DSU系列论文之十:WTO适用协议的解释指引
  
   刘成伟
  
   
  
   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案件事实以及适用协议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前一论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专家组在审查案件事实时的一般标准:客观评估。而根据以前的讨论,提交给专家组的事项中包括争议措施与法律基础两项。对争议措施的审查属于事实的审查范畴,适用客观评估标准就好了;而对法律基础的分析,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则是对WTO适用协议的解释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本文中作者将详细考察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所适用的解释指引(guidelines for interpretation),同时探讨了WTO适用协议解释所特别涉及的有效性解释(effective interpretation)及合理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s)在解释中的地位问题等。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为了解决一项争端,在处理当事方的具体主张之前,很明显有必要就有关协议的规定及其对当事方权利要求的适用等涉及到条约解释的一般问题进行澄清。然而,适用协议的复杂性给解释带来了困难。在WTO法系下,就成员之间关于作为一般原则或解释指引所应适用的适当的法律分析的争端的解决而言,常常是从DSU第3.2条开始的。根据DSU第3.2条,专家组程序的目的是“根据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适用]协议的现有规定”。很显然,GATT/WTO法不应被视为脱离于国际法中所发展出来的一般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适用于WTO之条约解释的“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呢?
  
   对于究竟什么是WTO之适用协议解释时所应依照的“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在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DS8/DS10/DS11)一案中专家组指出,“‘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是指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 中的那些规则。GATT专家组以前就是根据VCLT解释了GATT。本专家组曾注意到,DSU第3.2条实际上是将以前确立的实践成文化”。〖1〗实际上,GATT/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已经表明,就条约的解释而言,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称“维也纳公约”)第31条及第32条中所规定的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惯例法规则的地位。近些年来,大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就WTO适用协议的解释而言,都援引了维也纳公约第31条及第32条。事实上,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了有关这两项条约解释基本条款之适用指引的最丰富源泉。因此,我们首先必须回顾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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