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刘成伟


【全文】
  DSU系列论文之九: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
  
   ——客观评估标准与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刘成伟
  
   
  
   DSU第11条以“专家组的职能”(Functions of Panels)为标题作出如下规定: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以及对有关适用协定的可适用性及与其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提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当事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该规定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根据WTO争端实践,该条规定涉及专家组在对争议事项进行审查时的两个主要问题: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标准以及司法经济(judicial economy)原则的适用。作者本文中就将对这两个问题尤其是对审查标准问题进行重点探讨。
  
   
  
  一、审查标准的适用依据:DSU第11条的一般适用
  
   
  
   “主权”一词提出了有关国际规则及其机构与国内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在调整跨境经济行为中的适当角色的重要问题。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此类问题,包括在GATT/WTO框架下对于被控违反了某一国际规则的由某国内政府机构做出的有关经济管理的决定,国际机构应在何种程度上评判(“second guess”)该决定的问题。很明显,国际协议不可能允许国内政府的决定总能适用(否则国际规则就可能轻易被规避或失效),即对此类决定的非完全尊重(total deference)。但国际机构是否应从头审查(de novo)而全然不管国内政府的决定呢?当然不能。GATT/WTO的实践已经证明,专家组应在某种程度上(up to some point)尊重国内政府的决定。对该“程度”(“point”)的把握就常常涉及到所谓的“审查标准”(“standard of review”)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1〗当然,这一问题也并非GATT/WTO所独有。审查标准的问题是许多法律体制所面临的问题。“只要条约的主权成员将其解释性及争端解决权力交给国际专家组或法庭,至少就会潜在地面临审查标准问题。而且,由于国家间的经济正变得日益相互依赖,并且国际合作与协作的需要也相应变得日益强烈,审查标准问题将会越来越重要。”〖2〗 “审查标准问题可被视为是一个经常发生的棘手问题(a recurring and delicate one),并且触及到(在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中)必需对国内政府违反条约或其他国际规范的行动进行评估的国际程序的核心”。〖3〗然而,基于更直接的考虑,本文中作者将集中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在审查国内政府的行动与WTO协定的一致性时所适用的审查标准问题。尤其是本文将主要讨论专家组所适用的一般审查标准,对于反倾销领域的特别审查标准拟在以后的论文中加以详细探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