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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初探

  4.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政府职能部门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部门。他们一方面依法对金融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并与后者形成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另一方面又依各自的职能职责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与后者形成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此外;此外,他们还应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选择向上述等部门申诉。有关部门有义务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一旦发现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它们对争议的解决往往效率较高,力度较大。
  5.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根据依法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仲裁。由于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具有节省时间和费用的优点。当事人也可以就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向新闻媒体反映,获得他们的支持,借助舆论监督力量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依保护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国家保护系指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其特点是具有强制力;社会保护则是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也能对经营者形成道义等方面的约束。
  (二)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国家保护的直接后果。
  1.民事责任。当金融经营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可分为三类:其一,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身体伤害、残疾、死亡的,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其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前文所言,这一责任是消费者所关注的焦点于核心。就责任形式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主要由侵权者是退还相关费用,赔偿损失。其三,特殊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依据该制度,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金融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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