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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民主制与少数人权利之保护——由一起“麻将官司”所想到的

多数民主制与少数人权利之保护——由一起“麻将官司”所想到的


宋征


【关键词】多数民主制 少数人权利
【全文】
  
 背景介绍:全国首例“麻将官司”于2000年11月16日在成都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成都百寿巷二号居民余涌军是在一场由居委会主持的“公决”中败阵后,愤而将后者推上被告席的。余涌军楼下居委会的活动室里,麻将声从早到晚不绝于耳。余不堪其扰,提出休息时间禁打麻将。为此,百寿巷二号的居民们进行了一次“公决”,结果是67人赞同,只有余一人反对。余遂以麻将声严重影响自己休息,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引自天虎新闻,www.dailynews.tyfo.com)
  这起官司很有意思,有趣之处不在于它是全国首例“麻将官司”,而是被告——居委会解决问题的方式。纠纷发生后,居委会很有民主意识,召集大家对此事进行投票表决,结果67人赞成,只有余一人反对。显然,居委会以绝对多数的胜利而告终。当我在庆幸国民之“民主”意识觉醒的同时,也暗暗在想,难道所有的事情都能通过投票解决?难道所有的投票都不需要任何限制?余涌军是值得赞许的,他没有被这种“民主”的外衣所欺骗,而是愤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通过投票的方式解决这种纠纷,可谓新鲜致极,同时也令人回味无穷。居委会试图通过多数民主的方式来推行打麻将的做法,因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一旦多数站在了居委会的一边,打麻将就可以畅通无阻,而余涌军要么继续忍受麻将声的折磨,要么“背井离乡”,寻找自己的安身之地。幸亏,还有一道防线——法院来对此作出公断,否则,余涌军的结局将惨不忍睹。
  多数民主制可以说是近现代社会制度文明的一个伟大成果,一个社会是否文明、进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实行了多数民主制。所谓多数民主,即在决策一件事情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按照这一原则作出决定时,不加任何限制,称之为无限的多数民主;如果在按照这一原则作出决定时,对什么人有资格表决,对什么事情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表决,以及多数在何种程度上才算是多数等加以限制,则称之为有限的多数民主。如果采取的是无限的多数民主或不合理的有限的多数民主,与其说是民主,不如说是披着民主外衣的变相专政。
  对多数民主如果不加以限制,而将其绝对化,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如果参加表决的人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那么按照多数民主作出的选择只能是其中占有较大优势的某一利益集团的选择。其次,如果任何事情都通过民主的方式予以表决,就可能使少数人的权利处于受侵犯的危险境地。最后,对某些重大问题如果不在“多数”上作出充分的保障(如三分之二多数,四分之三多数),难免会使这些抉择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阶级的或仅仅是数量的多数——事实上总是趋向于迫害少数派,甚至到了灭绝少数派的地步,而这些罪行无不是在民主的旗号下作出的,如纳粹统治下的犹太人,中国文革时期的“臭老九”们。少数派在数量上可能只是“十个指头中的一个”,但今天谁可以否认对他们的迫害不是整个国家机体和心灵上的痛楚。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我们在进行民主制度的设计时应慎之又慎,以免重蹈历史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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