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之原因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略论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之原因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赵益


【全文】
  1法律性质分析
  1.1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渊源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因为“同时”系生相互信任之关系,不论原因,事实上买卖双方均有此权利。然而是否受法律保护至关重要。此全依公信决断。
  1.1.1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实质渊源分析
  众所周知,同时履行抗辩权系生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之下。想要辨清它的庐山真面目,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弄清诚信原则之起源。
  诚信原则,原与罗马法上的一般恶意抗辩(exceptio,doligeneralis)有同一意义,其渊源是由善意与衡平(bonum of aequum)或善意(bona fides)等观念而来,为一般法学家所共识,其不外是自然法的一部①。罗马共和时期,西西罗作为罗马法学思想的领导者,受希腊哲学思想的影响极深,所以认为最优秀之生活,莫过于顺从自然。最高之品德为明达(prudentia)、正义(justifia)、慷慨(magnanimitas)及谦恕(moderatio)②。因此勿害他人、诚实处世,待人如己等原则已成罗马人流行之格言,所谓明达(prudentia)、正义(justifia)、慷慨(magnanimitas)及谦恕(moderatio)莫非诚信原则之表现。史丹木拉且云:诚实信用原则乃具有变化内容之自然③(naturrecht mit wechselndem inhalt),而常盘敏太教授也说:诚实信用乃是相关的客观的观念,而为具有强行性的法律原则④。其性质乃是一个有变化内容的自然法,而属于法源之一。其他法典经常使用的正当理由,重大事由,不得已是由,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及学者所认的社会观念,交易观念,事物性质等均不过是信义律的片鳞而已。
  “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其与诚系相对者,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诚是以命令,信是一性言,诚是以道言,信是以德言。”⑤即“诚是自然底石,信是人做底石。”⑥中国向来视信用为优良德性,待人接物所必遵。曾子即将“信”列为每日自醒项目,彼曰“吾日当醒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户,传不**乎。”故“图国人交,应止于信”⑦,孔子亦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又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哉?”“是言人不可无信,盖信者,行之基;行者,人之本;非行无以成,非信无以立也。”
  现人对诚信的重视早堪与现代立法媲美了。早在唐律杂件篇规定:“诸负违契不偿,一匡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之十`````````”体现了赋予信用强制履行之效率也。
  1.1.2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形式渊源分析
  (1) 法律法规
  (2) 学者学说
  (3) 司法判例
  (4) 社会公定力
  
  1.2要件分析
  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合同双方互相承担契约上之相对债务。所谓双务合同无非是指(1)合同为双务合同。一般之单务合同与不真正双务合同不可能产生纯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因为它是合同双方针对对方之合同义务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不负保证自己相关义务履行之责任以及抗辩对方请求履行之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制度。(2)为对待给付。即所互付之义务是相互联系的。所谓牵连关系,通说认为债权由标的物而发生,或债权与物之返还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者,均属之①。判例学说采扩张解释,认为两个对立债权基于一个经济上具有关连性之生活关系而发生,一方当事人不顾他方债权而行使自己债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者,即具有牵连性。这里主要包括合同内容三方 面的牵连性。一般学者认为包括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及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系指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而言,即一方之给付不发生时,他方之对待给付义务不发生。应该说,双方义务的诞生理想上应为同时的,若一方义务始终不产生或突然消灭,则另一方之相应义务也突然消灭。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契约以一方当事人之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给付不能或不完全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相应之义务。但若债权人就不能对待给付之风险事由事先约定承担风险,或系可归责责于债权人之事由,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但笔者认为此时恐怕债权人已无承担相对义务之条件和能力,债务人之对待给付义务也可消灭,并就此所造成的后果请求损害赔偿,但从保护交易来说,债务人不得拒绝债权人通过其他方式适当地履行义务。所谓履行上的牵连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笔者认为此虽为诚实信用之最差适用,但也不乏为一种有力的保障手段。(你不交货,我不付钱。你要我付钱,必须同时交货)在当今信息数字社会,这种原始的交易手段早已显的不合时宜。票据电子化、信息网络化、运输流程化都大大限制了它的生存空间,为了使有限的资源获得更多的流转机会,作到利用最大化,货币的流通作用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也越来越不起眼了。(3)须针对同一合同。更确切的说,笔者认为要针对就主要关系产生的事实的因果关系。例如在菜场买菜,菜农将青菜给我,我就必须将青菜的价款给他;但菜农不能就我未付大豆之价款,拒绝交付青菜,同样我也不得以菜农不给付大豆而拒交青菜之价款。无相对关系之义务不生相应的抗辩理由,自然权利的保护也就无从说起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