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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充当保护伞--电信企业嚣张北京高院沉默不语--电信用户遭殃

  依据已公布的数据,2001年2月,全国有固定电话1.6亿多部,2002年3月,全国固定电话已突破2亿部。按办公(单位)电话0.7亿多部,个人电话1.2亿多部计算,平均3.5口之家一部个人电话,除此之外,全国有几百万现役军人、有上千万离家就读的学子、有几千万异乡谋生的打工仔,还有每天几百万的流动人口,这些人都是长途电话的首选用户,且2001年2月21日至今一年又四个多月。为此,原中国电信等侵害近一亿个单位、几十亿人次,侵权的标的额在一百亿元人民币左右(业内人士估计),电信等制造前所未有,后来的违法者望尘莫及的中国侵权第一大案,事实和法律俱在。
  2001年5月14日,作者根据<价格法>第五条、<电信条例>第三条和<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条(六)项等的规定,通过特快专递向信息产业部吴基传部长寄去反映情况的专函。在函中,作者陈述了原中国电信等“休息日”违规收费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建议该部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且假想,或许有另一种可能,即三部委在起草<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时,对“法定节假日”的含义存在某种误解,即误认为“法定节假日”包含“休息日”。不论是否有此可能,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问题,面对的是全国电信用户合法权益问题,这都是大问题。就此,作者建议并恳请吴部长和信息产业部立即依法采取断然措施!时间证明,作者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未引起信息产业部的丝毫重视。
  2002年3月6日,作者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项和<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事实,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寄交了“请求行政作为书”,请求信息产业部依法对中国电信等取消“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不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被请求人,即信息产业部对作者的依法请求,在法定的60日之内未作出任何答复。
  更令人遗憾的是,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等制造的侵权弥天大案不但不管,其所属的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94年国务院第146号令等于不顾,为支持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原河北省电信公司沧州分公司,对抗作者向法院提起的---  电信“休息日”违规收费的民事诉讼,竟然于2001年6月25日,给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原河北省电信公司沧州分公司一个<关于长途电话优惠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明确,“法定节假日”包含“休息日”。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元起认为,<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是两部一委制定的,依据我国“位阶排列程序”,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根本不具备解释两部一委通知的主体资格,且该司的批复与国家法律、法规完全相抵触,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解释是无效的。
  “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是信息产业部的法定职责。信息产业部,对作者以国家和用户利益为目的所提的建议和依法提交的“请求行政作为书”,无丝毫行政作为。然对作者向法院提起的---- 电信“休息日”违规收费的民事诉讼,却置我国宪法、法律和全国电信用户的权益于不顾,竟然积极作为专门批复,作出损害国家法律统一和尊严,侵害全国电信用户权益的不法行为。这不能不让人说,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等制造中国侵权第一大案的行为,不仅放任不管,甚至充当其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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