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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充当保护伞--电信企业嚣张北京高院沉默不语--电信用户遭殃

信息产业部充当保护伞--电信企业嚣张北京高院沉默不语--电信用户遭殃


韩甫政


【全文】
    电信等制造中国侵权第一大案,其后果是国家法律尊严蒙受损害,近一亿个单位、几十亿人次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和国务院颁布的《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二条(六)项规定,信息产业部负有“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法定职责。然信息产业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电信等制造中国侵权第一大案的行为,不仅放任不管,甚至当起了保护伞 。
  原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夜间”,这三个时段的国内长途电话实行减半收费的政府定价,这是原邮电部95年8月24日<邮电部关于重申邮电业务单式免费提供和国内长途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原国家计委96年8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并重申的。
  何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94年国务院第146号令,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0条和96年12月31日原邮电部<邮电部关于法定节假日国际及港澳台电话实行计费优惠的通知>均明确: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为法定节假日。
  200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理的通知>一条规定:“资费调整后,法定节假日、夜间国内长途电话费优惠问题,由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该通知并未变更或废止原“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规定,更未授予电信运营企业对“休息日”国内长途话费有“自主确定”的权利。一句话,“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规定,至今还具有法律效力。
  然原中国电信等,无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置公众权益于不顾,竟然于2001年2月21日在全国范围内,擅自废止“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之规定,改“休息日”国内长途电话减半收费为全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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