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曲径通幽抑或无病呻吟——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

曲径通幽抑或无病呻吟——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


刘方誉


【全文】
     曲径通幽抑或无病呻吟
       ——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1]
  因此,我们就有了一个悖论,一个法律问题可能是确定的,同时又可能是不确定的,其确定在于有某个明确的规则涵盖了这个问题,而不确定在于法官并不一定要遵循规则。这就使得一条法律规则有点像一条自然法。并且,这个悖论也支持了霍姆斯的观点,即法律实际只是对在给定事实条件下法官将如何行为的预测,因为法官并不因为有这些规则就一定要做什么事。[2]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校园伤害事故,假如我们翻开每日的报纸,那连篇累牍的文字当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然而,当我们的家长、学校为此而焦头烂额时,我们的法学家却对此置若罔闻[3],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当我在翻阅一些核心期刊时——如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却没有发现一篇文章对此表示特别的关注。因此当我为自己发现一个值得研究问题而高兴时,也不禁有些遗憾。
  对于校园伤害事故,我国有关法律已经作出规定。但是,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和适用,由于种种原因,却不尽一致。基于我对法律的理解——法律实际只是对在给定事实条件下法官将如何行为的预测,本文将遵循以下的思路进行论述:
  首先,本文将对校园伤害事故作出界定并予以类型化,以方便后文的论述,类型化所依据的案例是我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和其他的地方案例选所整理出来的。
  其次,我将在文中介绍一下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三种不同的观点。
  再次,我将对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整理和解释,解释主要以文意解释为主,辅之以体系解释。
  第四,我将整理司法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立场和方法。
  最后,我将对此问题作出自己的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法学研究最终的目的应当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法学本身一门地方性的技术[4],因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国内的有关规定和学说、案例。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案例编纂尚未形成体系,而仅有的一些案例选编也流露出强烈的个人色彩,对案例的判决也多属概括叙述,这一切都可能致使我在此的论述进径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是,与其泛泛而谈、千篇一律,我宁愿冒这种风险,同时,我也希望自己逻辑上的推理能够弥补这一缺陷。此外,谈及学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应将学校予以区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但是,国外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适用[5],但是,在我国国际赔偿并不及于学校伤害事故[6],而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行政责任也非本文所关注,因此,本文的论述不区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
  一、校园伤害事故及其类型
  何所谓学校伤害事故?在本文中,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其特点是:(1 )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寄宿制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2 )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等——的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