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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插柳柳成荫——对晚清权利一词出现与使用的一个简单考察

  论述了权利思想的重要性之后,梁启超中国屡被其他国家欺凌的根源在于“无权利思想而已”,中国人缺乏权利思想,表现种种,“如所谓百忍成金,所谓唾面自干……”[39],其结果可想而知,“弱者愈弱,强者愈强,奴隶之性,日甚一日。”[40]那么为什么我们缺乏权利思想呢?“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重者,常在人也。义者,我也,我不害人,而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41]“仁”使得那些弱者等待别人的恩惠,从而放弃自由与权利,而“义”则使每一个人为自己而奋斗,不待别人施恩。
  随后,梁启超指出,权利思想不独对个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就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42]。
  那么权利如何确立?权利的确立有赖于法律,“权利竞争之不已,而确立之保障之者厥恃法律”,但是在法律确立权利的时候,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因为当法律在确立一项新的权利的时候,必然要触动就有的权利。权利的获得因为要经过艰苦的奋斗,因而人们必然会异常珍惜自己的既得权利,而国人则多期待仁政,等待人主的施恩,导致国民性的软弱。这一点,那些言“仁政”的君主亦有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梁启超对权利的分析着重于权利思想的社会功能,将其作为变法图强的一个工具,而对于权利的本质,并未作详细的分析,这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
  在几乎与梁启超《论权利思想》同时发表的《权利篇》[43]中,作者在对权利的重要性作了论述之后,对权利的目的、作用、本质均作了更为详细的分析。“权利之目的何在?曰使人全其本性而已。…….权利之目的不出乎全人性之一部,与宗教、政治等不相差也;而有为人之保障,似较政治、农、商尤为可保重。”[44]“权利之作用何也?曰竞争,曰强制。竞争者,富强之兆也……所谓强制者何?制人不制于人之谓也。人之权利,各有畛域,而不可以互相侵害”[45]。“权利之实质,即人之本分也。”[46]最后,作者将权利定义为“权利者,人人为全其本性,以与他人竞争而强制他人者。”[47]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新民说》一书中,梁启超也专章论述了“义务”一词,并且指出“义务与权利相对等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48]。而在《权利篇》中,作者也指出:“夫义务者何,即权利之里面耳。有权利始能有义务,无权利即不能有义务;爱权利即爱重义务之本,不爱重权利决无爱重义务之理。”[49]这两段论述说明时人也已注意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四、一点简要分析
  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伽达默尔认为“因此,一切解释就已经是翻译,我们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词语进行解释的过程”[50]。那么,在我们将right翻译成“权利”或者其他词语的时候,是否达到了解释的目的?即“权利”或者“民直”等词语是否能够让我们理解right一词的含义?要回到此一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英语世界中right一词的含义,然后看一下我们的“权利”能否容纳这些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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