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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户籍变法之必要性及初步设想

论中国户籍变法之必要性及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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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内容:
  论中国户籍变法之必要性及初步设想
  周 杰
  (河南 450052 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迁徙自由权利是基于人类固有尊严而应为人人所享有的,但在中国,自50年代末,因当时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宪法中的这项权利被取消,而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的中国户籍制度在事实上也将这项权利彻底取消了,从此公民被隔离,自由被限制。这种户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不公平及将来会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容小视,本文从宪政、社会经济及具体措施三个方面阐述笔者的理念和对策。
  关键词 迁徙自由 户籍管理 平等权 歧视 宪法 户籍法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常见于媒体,内容是讲四川大学一名毕业生因其身高而遭到某行政部门歧视,遂诉至法院,欲维护自己宪法上的平等权的事情(1)。诚然,在当今中国大地上有太多的歧视发生,比如,招工、升学、户籍等等,笔者亦钦许此毕业生的维权意识,然而,这些个别零星的维权诉讼到底能促升国人多少实际的平等权益呢?须知当今我国许许多多的歧视却是有体制背景的,而这些体制又是不能不改的,都是亟待修正的。本文将触及中国现存的一项系统性的大规模的制度性歧视——户籍制度。
  户籍管理是各国通行的社会管理内容之一,但是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户籍管理的人口统计和调节作用不同,中国户籍管理的作用中另有一项对本国公民的控制、限制和隔离的功能。这种户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不公平及将来会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容小视,本文将从宪政、社会经济及具体措施三个方面阐述笔者的理念和对策。
  一、宪法呼唤迁徙自由的基本权利的回归
  迁徙自由,就是选择居住的自由,是由身体之自由所内含的。(2)
  在当代,世界各国宪法都普遍赋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全世界仅中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3 )然而“中国历来的法律或习惯,对……人民的迁徙,倘在国境以内,则无论为耕作,或经商,或营他种职业,俱不在法律或习惯禁止之列。”(4)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十条第二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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