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法的法理学分析

  第三,在国际社会中,权力的让与本身即构成了法的强制力。暴力机关的作用被文明所轻视,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利益的“引诱”和政治手段的“威胁”。尽管在美国的国会辩论中,有学者提出,如果美国的主权受到了影响,可以以退出WTO的方式,实现主权的“回归”,但实践中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依存度的加深,这种方式的使用是不现实的,也是损失大于收益的。
  既然在WTO制度中存在了类似于立法机关的“超国家机构”、存在了权利义务、存在了履行义务的强制力,那么WTO法的存在也就毋庸置疑了。
  二、原则与规则之争
  原则之于法,犹如灯塔之于航船。其体现出的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可谓法律灵魂之所在。然而由于发展的需要和政治上的因素,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导言中却没有将何者为WTO诸项制度规则的基础,何者为WTO体系所赖以建立的原则明确阐述出来,以致于很多学者将规定在条文中的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内法规政策的透明度等规则误解为原则。对于上述规则的重要性,自然无可非议,但如果要上升到原则的地位,笔者认为,应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不能清楚的辨认WTO未来的发展方向。因为原则不仅仅对现存的法律条文具有指导意义和解释上的功能,同样对条文的发展、法律的进步也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以WTO的发展历史为例。GATT一开始允许“祖父条款”的存在,允许成员国在不修改现行的国内法律规章,即保留与GATT义务不相符合的法规的情况下,成为GATT的成员国,笔者将其称为“有例外的加入GATT”;而WTO规则则采取一揽子签署的方式,要求成员国必须无例外的接受规定在WTO中的诸项规则,但与此同时,却保留和扩大了原先GATT所具有的各种例外,例如在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例外问题上 ,笔者将其称为“加入有例外的WTO”。这种从例外存在于规则之外,到将例外拉入规则之中的发展是发人深省的。就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其中可以反映出以下两点:
  第一,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规则并没有在WTO制度的发展中发挥指导方向的作用,而是被动的接受了基本原则对它们提出的变革的要求。从“有例外的加入GATT”到“加入有例外的WTO”,反映出的是世界经济秩序的构建从片面强调自由化,到强调公正化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要求宁可以牺牲自由化的速度为代价,也要保证现有的自由化成果不会因为缺乏公正,缺乏对于切实改善各国经济状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考虑而倒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对于国民待遇的规定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世界经济现在面临的是便利化的要求,这对WTO的基本制度,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要求等规则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仅仅局限于上述规则本身来考虑,是很难得出答案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