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现状,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补偿的裁定权可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就由哪一个法院裁定,并且由审理该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裁定。裁判后,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行使补偿金的裁定权,比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或专门成立的机关等单位裁定补偿金有其优势。表现在:(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它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2)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裁终局制。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补偿金裁定可实行以下程序:
(1)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生前抚养的人在刑事诉结束一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合议庭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被害人的性别、年龄、有无职业及职业种类,月固定收入,有无扶养家属。
——被害性质、被害程度、有无后遗症及种类、治疗费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程度。
——被害后的影响:由该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属生活变化等。
——损害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获取人身保险金等赔偿及保险赔偿的数额。
(3)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补偿、
补偿的数量。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获得补偿的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4)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
可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一审裁定;(2)撤销一审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3 )发还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
补偿案件与原来相联系的刑事案件是两个案件,可分开处理。补偿案件被二审法院发还的,不影响原刑事案件裁判的效力。
8.补偿金的来源及发放机关
补偿金应主要由国库负担,同时也可设立慈善基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补偿金的发放可规定由最初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执行。
五:国家补偿的数额、形式及提出补偿的期限
(一)、偿的数额
当前世界各国对国家补偿被害人的数额的规定均不相同。有的规定了最高额,有的规定了最低额,还有的对具体的补偿方法作了直接的规定。在英国,国家补偿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的工资的两倍。新西兰规定,金钱之上的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镑。日本规定: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补偿,此外的人以1000倍补偿。再如美国加州规定:国家补偿之最低损失为100美元,最高补偿为25000美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