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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享受国家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的条件及范围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二是引起损害的犯罪的性质。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把补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新西兰实行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对被害者实行原则补偿的制度。美国各州规定,侵犯财产之非暴力犯罪不属于国家补偿之范围。对于被害人而言,机体未受伤之被害人也不属于被补偿之列。在犯罪对被害人影响的角度来说,不需要治疗或未影响工作的被害人也不被国家补偿。同时,对自己被害负主要责任的被害人和被害后得到足够保险赔偿的被害人均不属于被国家补偿之列。对被害者的补偿,是只以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为限,还是也包括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国家补偿立法确定的补偿对象不应问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问被害人是身体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而应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犯罪者不能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均可向国家申请补偿金:
  1、被害人因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大的医疗费用,而又无力支付的。
  2、被害人由加害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的损失,自己和家人生活处于恶劣的条件之下,没有着落的。
  3、被害人因侵害丧失劳动力的。
  4、被害人死亡,所依靠其生活的家人生活没保障的。
  5、加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精神病人的。
  6、其它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情况,导致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此外,还有些学者提出被害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国家补偿的申请人。笔者认为,被害法人因其在被害后,可以得到财产保险,因此其不能作为被害人申请补偿。对于外国人是否能作为被害人在我国申请补偿,笔者认为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的管辖范围之内,且被害人的条件也符合我国的规定,我国应当按照有关的程序和标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四、国家补偿的裁定及执行机构和程序
  (一) 国家补偿的裁定及执行机构
  在日本,国家补偿被害人的裁定执行机构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在法国,补偿的裁定由该案件管辖区的补偿委员会作出。在其它一些国家,补偿是由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局决定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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