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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因此,无论是从确保国民对法的秩序的信赖,还是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说,建立我国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都是必要的。
  二、 建立我国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考察国外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我们发现目前理论界就建立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社会保险说,即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而不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担这一事故给他带来的损失。
  (二)被期待说,即国家之所以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在于它本身被期待。第一,被害人生活贫困的实际状态,是使这种制度成为必要的社会背景之一。第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对犯罪被害方面的机能是不充分的,因为事实上,被害人及其家属中,不能恢复由于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损失很多。
  (三)命运说,即认为犯罪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一场灾祸,其被害人是因为某种机会而不幸的被害者。因此,被害人无理由独自忍受或承担这种不幸的损害。按照这种说法,社会上未被害的幸运者应当分担遭受厄运者的一部分损失。(2)
  (四)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因此,如果国家未能尽到这种责任,就应当对社会所遭受的损失或财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上述的四种说法,都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被害人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补偿。笔者比较倾向于国家责任说。行政法专家马怀德说:“纯粹的意外伤害,国家不会给予赔偿,之所以提出国家补偿,就意味着国家应该在这一事件上负有一定的责任,比如治安不力或者责任人失职等。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放低,比民事赔偿少,对财产损失委托财产损失评估机构,之后算平均。政府应该委托一个现有机构比如民政局、法制办或者财政局,来指定办理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还可以有权到法院起诉,追究行政赔偿。”笔者认为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抑制犯罪的义务。这是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权力。比如在暴力犯罪中,因国家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预防犯罪,而导致其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最终导致自己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就应当对自己创设的这种被害人与加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相对劣势的状况承担责任。在惩罚罪犯时,国家又不允许私刑之存在,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有力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有效的补偿,承担一种间接的责任。而且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可以为了国家牺牲小我,那么作为国家这样一个公共权力机构,更有义务来抚慰人民的疾苦,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否则,国家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便是一种失衡状态,国家充当了一种只享受利益不尽义务的角色。因此无论是从国家责任说,还是从我国国家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均衡角度而言,国家都应当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必要的补偿。
  三. 国家补偿被害人的条件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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