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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李超


【摘要】我国已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对于国家过错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对于刑事案件中,国家本身不存在过错的的犯罪被害人,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不能放任不管。本文从一典型案例入手,从保护犯罪被害人和预防犯罪角度出发,并借鉴外国经验,就建立我国国家补偿制度提若干构想,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社会对国家补偿犯罪被害人制度的广泛重视。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体系
【全文】
    2001年7月11日晚,山东聊城市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杨某酒后驾一辆新东风货车在路上行驶,突然驶向路边,将一对正在骑自行车的母亲姚某及其儿子撞出十几米远。司机杨某为逃避责任,慌忙逃窜。被撞的母子俩,母亲由于失血过多死在医院,儿子虽未死亡,但脑部严重受伤,丧失说话能力,而且颅骨还需要进一步的整形固定手术,否则,生命就有危险。而且一只腿将终身残废。肇事司机杨某在出事第二天即被抓获。犯罪人杨某被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三十万元。但是犯罪人杨某本来就是东借西借刚凑好钱卖了车,搞运输还不到一个月,自己的债就欠了一大笔,根本就拿不出钱来赔偿受害的当事人。姚某的丈夫许某仅从犯罪人杨某那里强制执行得到三万元,连儿子十分之一的医疗费都达不到。从此,许某一家的命运非常艰难,为给儿子治病,他想尽了一切办法,连自己的工作都丢了,最后终于保住了孩子的生命,但是一系列的后遗症还需要进一步治疗。面对巨大的生活压力,许某迫于无奈之下又实施抢劫并致人重伤,最后自己被关进了监狱。儿子留给许某年迈的父母照顾,最后死去。
  这个案例中许某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有效地赔偿,恶劣的处境又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是悲惨的,更是发人深省的。据笔者调查,类似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为数不少。这不禁使我们反思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制度,是不是我们忽略了什么。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系,是以如何对待犯罪加害人,即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对犯罪被害人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受害人遭受犯罪人的侵害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又恶性循环产生受害人向加害人的角色易变,对社会造成再次侵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受害人的不同状况,建立一种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抚慰机制――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以缓和被害人对社会的报复感情,实现对被害人的保护和他们的重返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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