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体现。除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以外仅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国际性规范文件,至少就有八个(8)。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明确指出:“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实质的超期羁押最好的方法就是仿效英美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审判前的羁押权应属于法官或法院的权限,侦查机关有强制到案权利,一般没有长时间的羁押嫌疑人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规定:“每人都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在下列情形下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容剥夺…… (3)基于已经实施犯罪的合理怀疑或者合理的认为预防其犯罪或在犯罪后逃跑而合法的逮捕或拘留一个人,以便把他带到适格的机关面前……”据此而“被逮捕或拘留的每一个人应当迅速被带到合格的法官或其它依据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面前,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接受审判以及在审判前予以释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以及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形式羁押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有法律上的义务迅速将逮捕或拘留的人带到司法机关面前,而不能自行决定羁押,甚至把羁押作为逼取口供得手段;二是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有法律上的权利及时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以便对于拘留或逮捕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合法,并请求及时释放,这项权利不只是程序上的一种普通的要求,而是通过司法救济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即使有罪的人也可能无罪释放,并可依法获得侵权赔偿或国家补偿。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
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里,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都是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可以作为收集口供和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来运用。但是,再嫌疑人到案以后,如果需要较长时间予以羁押的,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因此,羁押是一种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这与我国法律把羁押视为逮捕的自然结果而不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故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将逮捕和羁押严格分开,将批捕权进行优化设置,由人民法院签发逮捕证来行使批捕权这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并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由法院(即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对应被羁押的人员的羁押期限作出明确的界定,防止无限制的延长!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羁押非法或显失公平,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这样,就可以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效制约,严格控制羁押期限, 避免超期羁押的产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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