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提高侦查部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速证据收集和固定。(二)是提高执人员的素质,转变他们的观念,加强对他们的理论教育,让他们知道“现代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判前的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让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承有罪处罚的的待遇。”(4)而不是惩罚犯罪的措施和工具。(三)是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建立严格有效的责任机制,来有效减少形式上的超期羁押问题。由于形式上的超期羁押问题早就引起了我们的重视,这一现象正在不断减少。
二、实质上的超期羁押问题原因及对策。实质上的超期羁押具有外在合法性和内在违法性的特点。其出现的原因除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关外,主要是由我国的羁押控制制度造成的。
先看我国现行的羁押控制制度: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我国的逮捕条件。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引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羁押的两种方式,对于拘留,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4天。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公安机关一旦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就有权将其连续羁押14日甚至37日。而刑事拘留作为我国最严厉的刑事措施,往往被普遍是为定罪判刑的前奏,逮捕一旦得到批准,就意味着嫌疑人将要受到较长时间的羁押,并导致无数次的羁押延长。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由逮捕本身所带来得最长羁押期间。但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间的延长却有各种各样的途径: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但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如果在以上期限内还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规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交通十分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