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思考
李超
【摘要】超期羁押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老问题,犹如司法顽症,久治不绝,笔者拟就超期羁押问题作一分析,希望自己的浅陋观点,希望有助于解决超期羁押这一司法顽症,使我国的司法更加文明、公正。
【关键词】超期羁押、原因、对策
【全文】
所谓羁押是指将依法拘留、逮捕的人犯关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以便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1)。关于超期羁押问题,已有许多学者作过大量的分析论述,也提出了许多建议,但大多都认为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超过了法定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控制行为。著名刑诉法学者陈瑞华副教授也认为:所谓超期羁押就是有关机关超出法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在程序法中,期间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作出诉讼决定时所要遵守的必要规则,是法律程序规则体系的重成组成部分。羁押期间超出法定期间,意味着有关机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2)。笔者认为所谓超期羁押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形式上的超期羁押,也就是上面所说的观点,这种超期羁押违法性明显,容易进行监督和纠正,而且这种羁押问题也正日益减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明确指出:“审判前的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3)故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为实质上的超期羁押,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利用刑诉法关于羁押期限延长的条件,编织理由或放宽条件,将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从表面上来看,此种羁押无违法可言,但是深入分析整个羁押实现的程序,便可发现这一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侵害以及政府权利的滥用问题,这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它对实现司法的文明和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危害更大。
一、形式上的超期羁押及其对策。关于这些问题,已有大量学者作出论述,这一现象的出现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且久查不清,或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好不容易抓到的人又不舍得放,便来个“以羁代侦”或是向上级的请示未能得到及时答复或是办案经费不足,致使有利证据无法得到及时收集和固定,案件一拖再拖;还有侦查部门人员的错误观念和较低的素质也增加了这一现象发生的机率。我们的办案人员往往贯彻有罪推定原则,注意的是如何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将羁押工具化、普遍化使用,以“持久战”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